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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要积极推广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2)

2019-09-18 13:32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基于上述分析,要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一是加快配套机制建设,消除检察人员对办案期限的顾虑。在看守所、检察院设置值班律师工作室,在固定的工作日集中办理认罪认罚事宜,可提速办案,节省办案时间。二是对法定最高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应当全面适用速裁程序。三是对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在认罪认罚之外,如果还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应优先适用速裁程序。四是检法加强协调,各自搭建相对固定的速裁办案团队,实现高效对接。 
  对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要积极推广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案件无轻重区分,对符合条件的重罪案件在程序上可以做到普通程序简化审,实现繁案、难案相对简化处理,提质增效。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对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工作有认识误区,认为既然是重案,犯罪事实必然庞杂,证据体系必然层叠,抗辩程度必然激烈。然而事无定法,“复杂”的案件也许内藏清晰的脉络,“简单”的案件也许内在复杂。当然,审查起诉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如何,程序是否简化以及简化到何种程度,都须慎重。要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相关制度和机制的配套衔接功能,从整体上推进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1.诉前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认罪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庭审的繁简程度,越早认罪,案件处理的程序越简洁高效。检察人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量刑情节、司法政策等多方面向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充分阐明认罪认罚的积极效果,争取被追诉人持配合的态度。被追诉人积极认罪,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检验证据真伪,尽早形成完善的证据证明体系。 
  2.诉后审前阶段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对案件庭审的过滤效用。庭前会议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对合议庭及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发现争议焦点问题,保证庭审顺畅,提高庭审效果等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庭前会议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庭前会议已不简单限于解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诉讼程序性问题,延伸至归纳控辩双方的主要意见、展示证据材料、提炼诉争问题等程序与实体性质兼有的范畴。对审查起诉阶段已作出认罪认罚处理的案件,检察人员应建议合议庭及时召开庭前会议,在出示全案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关切有争议的证据、事实和情节。正式庭审时,控辩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可简化举证质证,仅就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质证和法庭辩论。 
  3.庭审中采取科学的示证系统提高庭审效率。一是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开展庭审活动,举证直观,过程流畅。以多媒体的方式直接展示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嵌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庭审效果显然要比公诉人择要宣读证据要好,做到“让证据说话”,确保被告人认罪态度稳定。二是播放事先制作的主要证人作证视频,替代传统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占据了庭审举证的相当份额,应重视证人证言举证的方式方法。提高证人出庭率是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之一,但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中,考虑到通过庭前会议已经廓明案件的争议点,对证人证言基本无异议的,不必机械适用证人出庭,人为增加庭审工作量,可采取播放证人作证视频的方式替代证人出庭作证,起到简化举证的作用。当然,庭审中拟播放的作证视频应当在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审判机关,并在庭前会议中展示,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作证视频的意见。三是概括宣读证据的证明要点,节约庭审时间。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中,经审判长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异议的,可以简化示证质证环节,例如摘要宣读证据,仅择要宣读证据的核心内容;提炼概括分组证据的主要内容及所要证明的事实;辩护人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无意见,仅对证据的关联性有意见的,可以将相关质证意见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予以发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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