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注重程序选择与繁简分流
曹坚
在检察环节深入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尤其要注意与刑事诉讼相关具体程序的精密衔接,依托具体诉讼程序,真正使认罪认罚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全新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发挥其对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简化诉讼环节的功效。
认罪认罚的微罪案件要与酌定不起诉决定程序有效衔接
从实践统计的数据看,绝大部分的认罪认罚案件是由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其中,实际宣告刑在一年以下的轻微常见罪名案件占了相当高的比例。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这些犯罪适用认罪认罚,结合案情实行精确的繁简分流,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及时予以酌定不起诉,不必将一些微罪案件流入后续的审判环节,既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有效减少了有罪判决率,给予部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以必要的回归社会的挽救机会,对修复社会矛盾具有现实意义。司法人员对此应予高度重视,在实践中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酌定不起诉决定程序进行有效衔接。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之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而作为基本原则的制度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予适用,没有程序的例外,对合乎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当然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2.认罪认罚是审查起诉的任务之一,依法不起诉也是认罪认罚后案件正常适用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4条指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这里的“程序适用”主要是指审理时的程序,但亦可作合理扩展理解,包括作为终结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程序。
3.认罪认罚中的不起诉仅指酌定不起诉。实践中要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不起诉决定,不得变相以认罪认罚为条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4.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主要是对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适用具体刑罚的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则检察机关可依法适用具有终结诉讼性质的不起诉决定。从不起诉程序对案件的分流处置功能看,认罪认罚中的不起诉与起诉时的量刑建议起到了相得益彰的作用,能够依法妥善处理情节轻重不一的认罪认罚案件,充分体现了当宽则宽、宽宥出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
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要显著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
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加的速裁程序是为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量身定做的特别快速起诉与审理程序,具有办理时间周期短、审理程序简约的特点,从程序的制度设计目的看,速裁程序理应在基层检察机关得到广泛而普遍的适用。但实际情况距离立法的预期尚有不小差距,适用率远不如简易程序,其制度的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障碍因素:一是由于速裁程序的法定审查和审理期限均较短,工作节奏要求快,检法承办人在办案压力大的现状下通常不太愿意主动适用速裁程序。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明显短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办案的节奏要求较高。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配套机制减少办案人员的程序性压力,速裁程序就难以得到推广。二是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的配套机制未及时跟进,诸如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介入的制度化等尚待完善,制约了速裁程序的适用。速裁程序案件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而相当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委托辩护人,需要检察机关按照工作流程沟通法律援助机构为其申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其间需要耗费的时间往往导致速裁程序审查期限不够用。而在看守所,检察机关派驻值班律师也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有些基层检察院尚未部署到位,在客观上影响了速裁程序的适用。三是对法定刑超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宣告刑能否判处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有一定的预测难度,由此限制了速裁程序的实际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