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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心为行贿人“打工”的国企高管(2)

2019-09-17 17:44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此后,为进一步发挥央企牌子的作用,周某再次找到张杰,提出希望在恒天集团下属的公司担任一个职务。最终,在张杰的引荐下,周某溢价收购了恒天集团下属恒天文投公司的部分股份,顺利成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从私企老板摇身一变成为国有公司的副董事长。张杰“不遗余力”地背书、站台,周某自然少不了“表示”,前后共给予张杰“酬劳”人民币100万元。
  大包大揽,用手中的权力为老板打开方便之门
  2005年6月,时任中纺机公司总经理的张杰主持召开中纺机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中纺机公司持有的饭店转让事宜。在张杰的帮助下,任某名下的公司以2.6亿元收购了该饭店地产项目。2009年,任某持有这个项目4年后,向张杰提出想要出售该项目,让张杰帮其寻找买家。张杰不负所托,帮助任某以5.39亿元的价格将饭店出售给某国有公司,除去运营成本,任某转手获利1亿多元。
  实际上,早在2000年起,张杰就曾帮助任某获批入股其担任董事长的宏大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项目公司。同样,在任某希望退出股份的时候,张杰又让该公司溢价收购了任某的股份,任某从中获利1000万元。
  无独有偶,2011年,张杰再次如法炮制,帮助任某参股恒天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年后,当任某提出退股想法时,张杰利用其国有企业领导的影响力,又帮助任某将股份溢价卖给他人。
  张杰包揽了任某在其任职国有企业项目中的买进卖出,在他的帮助下,央企成了任某家的后院,随进随出、来去自如,“三进三出”之间,张杰与任某的关系从“交集”到“交换”,从“交往”到“交易”,从“八小时以内”到“八小时以外”,张杰先后收受了任某给予的房产、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21万余元。诚如张杰自己所说:“从我和任某合作以来,我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默契,我每帮助任某做成一个项目或者赚到一笔钱,任某都会以不同的形式向我进行一些利益输送。”
  南柯一梦,国法利剑出鞘权贵终究如烟
  2018年8月7日,国家监委指定北京市监委管辖张杰一案。2019年4月8日,北京市监委以张杰涉嫌受贿罪向北京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4月10日,北京市检察院将该案交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受理该案后,由检察长王伟牵头组成了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此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坚持教育转化一以贯之。在讯问中发现,张杰虽然表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多次流露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辩解,将实施犯罪行为归结于对法律规定认知不足、环境影响甚至他人的构陷,存在认罪不够彻底、悔罪不够深刻的情况。加之张杰的犯罪行为多采取“以借为名”“身边人”代持、事后订立“攻守同盟”等隐蔽性极强的手段,检察机关主动对接监察,巩固其在调查阶段认罪悔罪的态度,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王伟全面听取了张杰的供述和辩解,从思想态度、道德层面、纪法层面对张杰进行释法说理和教育转化,入情入理的分析促使张杰真诚认罪悔罪,并主动剖析自己的思想根源:“我说的不了解刑法,其实还是自己党性修养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包括不放在自己名下,觉得组织不会知道,其实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直到组织给我剖析,我才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我真心感谢组织,让我清醒,否则自己还是执迷不悟。”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组还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追赃挽损共计600万元。
  庭审中,王伟宣读起诉书,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表公诉意见,阐明了张杰行为的严重违法性,指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面向旁听人员开展了法庭警示教育。王伟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强化自身党性修养、宗旨意识、廉洁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提高法治素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张杰作了最后陈述,进行了声泪俱下的忏悔。经过法庭审理和合议庭评议,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完全一致。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定罪、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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