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专家:应重视行政刑事手段运用(4)
综合施策,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为应对频繁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各地也展现了许多“民间智慧”和“民间经验”:陕西省西安市某小区组成了“妈妈防空队”。如果发现高空抛物或坠物,她们会拍照、录视频留存证据,保护现场并上报物业,配合物业和警方的后续调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某小区居民戴上了“安全帽”,应对频繁发生的高空抛物;浙江省杭州市一小区拉起一张大网,以拦截从高处掉落的物品;在杭州另一小区,安装了47个“防高空抛物监控”,将整幢楼的窗户和阳台纳入拍摄范围…… 这些智慧和经验有一部分也得到了与会专家认可,加装监控就是其中一项,但对于监控安装及费用承担主体,有专家认为,应当由物业公司“买单”;也有专家认为,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马怀德就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监控措施,对所有高层建筑加装视频监控探头,在保障居民隐私的前提下,实现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时监控,便于对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取证和处罚。 “考虑到大范围摄像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监控视频应列为秘密资料,由专人保管。非因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调取,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上述视频资料经过一定时期应予以销毁。”丁宇翔说。 马怀德还从房屋建筑设计方面提出了建议。他指出,应当修改建筑法相关建设标准,明确高层建筑阳台必须封闭,窗台必须达到一定高度,落地窗只能在上方开窗,且采用向上开窗方式,高层建筑物玻璃应为不易破碎的防爆玻璃等等,从建筑构造和技术上增加从高层抛物的难度。 强化物业公司这类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成为会议共识。这一精神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1030条中也得到了体现,其中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但也有专家指出,对于一些没有管理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的情形也应当充分予以考虑。 此外,为应对高空抛物,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也成为会议共识。还有专家指出,应探索建立高空抛物公益诉讼,在高空抛物没有具体受害人但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受害人没有能力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情况下,应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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