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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专家:应重视行政刑事手段运用(2)

2019-09-11 13:3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从以往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来看,几乎不能指望抛物者会“挺身而出”,主动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或其家属而言,查找抛物者除了耗时费力,还可能意味着即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未必就能找到抛物者。
  在座谈会上,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学院校的多位专家也表示,从以往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来看,事发后,查找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存在很大困难。原因在于,高层建筑物涉及众多所有权人,有时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还不一致。受害人的举证能力有限,需要借助有关机关行使公权力查找、固定侵权行为人。
  近两年来备受关注的“广州黄狗砸人事件”至今仍停留在审理阶段,责任人是谁至今尚无定论。2018年4月1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一栋厂房外,张某在行走过程中被一只从天而降的黄白色大狗砸中脖子及肩膀,造成颈椎多发性骨折、颈髓损伤伴截瘫等,整个身体只有头部能活动,不能说话,关节变形,没有痛感。因砸人的黄狗是可以自主移动的活物,且早已跑得无影无踪,责任人的查找也成了张某维权面临的最大困难。
  2016年9月底,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小区,徐某10岁的儿子被高空掉落的砖块砸碎了头盖骨。如今,将近3年时间过去,今年7月9日,《河南商报》记者回访徐某时得知,依然没有找到抛物者。由于伤到了大脑,孩子至今尚未恢复,智力也有受损。
  当然,也有抛物者被找到的案例,但这与警方的介入密切相关。前述被灭火器砸伤致死的袁女士事件中,经警方查明,灭火器系一10岁男童从7楼楼道窗口推下。
  “事实上,因为事发突然,或者在当时的场景下完全无法追踪行为人,以及高空所坠之物来自于室内,具体是何人所为完全依赖口供或者证言,因而容易造成相互串供、推诿等情形,发生举证困难或者举证不能的结果,导致相当多的案件无法进入刑事程序,而只能委诸民事诉讼,以至于责任追究不彻底,惩罚缺乏力度。虽然履行了赔偿责任,但集体担负的责任完全无法起到警醒集体所有成员的效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林维进一步分析了查找抛物者困难的原因。
  如何才能快速有效地找到抛物者?对此,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强化公安机关的调查侦查职责可能是最有效的手段。此种观点,得到了多数专家赞同。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作用与局限
  一旦无法找到抛物者,对于受害人来说,是否意味着“砸了也白砸”?其实不然。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以下称“第87条”)作出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正是基于这一条款,“广州黄狗砸人事件”的主人公张某在事发后因涉事犬只不知所踪、也一直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将该栋厂房的房东及楼内多名用户告上法庭;为儿子讨说法的徐某也起诉了全楼所有住户;河南郑州被冰镇饮料瓶砸坏挡风玻璃的宝马车车主在事发后也表示,他会试着先去寻找抛物者,没人承认就起诉整栋楼的住户。
  记者梳理发现,在以第87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大部分受害人或其家属能够得到部分经济补偿,但也存在问题。同时,有关第87条的存废之争也从未间断。
  支持者认为,在无法查明抛物者的情况下,该条款为受害方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可以让其得到经济补偿。
  反对者则认为,这一规定没有法理依据,对无辜的人来说不公平,不利于查找真正的责任人,对故意抛物者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法官丁宇翔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该类案件审理中面临的困难,他指出,第87条将被告锁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一范围比较确定,但实践中往往面临操作困难。“比如,一起案件中,停在小区两栋楼之间的车辆被掉落的物品砸破,由于两栋楼业主均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到底仅以一栋楼的业主为被告,还是以两栋楼的业主为被告,或者仅以一层以上的业主为被告还是以二层以上的业主为被告,有时很难取舍。此外,由于被告很可能人数众多,程序推进的各个环节都会比普通案件耗费更多时间。尤其是当仅仅知道被告姓名而无法知道其实际住址的情况下,很可能需要启动公告程序,会进一步加大诉讼的时间成本。而且,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但却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自认为无辜的被告都非常抵制判决,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丁宇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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