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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有界、行为有度 蔓蔓看App“共享”优酷会员被判赔200万

2019-08-29 13:16来源:京法网事 微信公众号浏览:手机版

共享有界、行为有度 蔓蔓看App“共享”优酷会员被判赔200万

        因认为“蔓蔓看”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优酷公司将该App经营者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蔓蓝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2019年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原告
        被告“共享”会员服务侵犯信网权
        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
        201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蔓蔓看”App上,未经原告许可提供《战狼2》的在线有偿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原、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行业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经营模式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带宽等成本就可向用户提供原告平台的付费视频内容,将使大量不愿意观看广告和付费的用户转而使用“蔓蔓看”软件。其具有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共享有界、行为有度 蔓蔓看App“共享”优酷会员被判赔200万

        被告
        使用内容搜索和推荐技术 
        采用“共享视频”商业模式 
        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蔓蓝公司辩称:
        “蔓蔓看”软件使用的是内容搜索和推荐技术,并没有任何盗链或将对方平台内容下载到服务器中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商业模式为“共享会员”的创新经济模式,该模式提升了用户体验,且无害于甚至增加了原告平台的收入和价值,本案系原告利用《反不正当竞争》作为垄断的武器,打击创新型企业。且该App运营以来一直合法购买优酷会员并在规则内使用,被告可能违反优酷会员协议构成违约,但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

共享有界、行为有度 蔓蔓看App“共享”优酷会员被判赔200万

 

        一、被告在其经营的App上提供涉案影片播放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通过购买原告会员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权利视频的所谓“共享经济”模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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