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拖欠农民工工资拟每日加付利息 逾期再加付赔偿金(2)

2019-08-16 13:46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如何预防拖欠工程款? 
  人社部相关司室负责人介绍,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单位以发生工程款纠纷为由拒绝结算的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为了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农民工欠薪,条例拟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在所需资金的安排上,条例拟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并可以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 
  对于欠薪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 
  同时,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代发工资义务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4 
  如何解决施工方欠薪?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高发地。对于如何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拟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工程建设领域还将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及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以及未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开具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的将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5 
  如何惩处欠薪负责人? 
  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条例也明确提出了多项制度。 
  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时,有权查询相关当事人金融账户的开户、资金变动和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人社部门责令支付所拖欠工资,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对于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或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社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这些失信对象会面临哪些联合惩戒?条例拟规定,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此外,建设单位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未依法提供预付款导致工程款拖欠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