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新规征求意见,提出农民工工资每月至少足额发1次,逾期不支付加付至少50%赔偿金等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拟每日加付利息
劳动用工全面实名制、使用农民工需交工资保证金、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正在人社部网站公开征集意见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有望将这些举措完善并用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条例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至今年9月12日。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要基本实现农民工实名用工、按月发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焦点1
农民工工资应怎样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给农民工,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工资支付银行卡。
对于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法定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周期,条例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分别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于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的,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应提前在该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条例明确,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的,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2
谁负责清偿农民工工资?
人社部相关司室介绍,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各种形式和多层级的承包变化多样,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农民工和行政执法机关难以确定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
为此,条例分情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作出规定。
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报酬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或者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且出现拖欠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企业允许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或承揽建设工程且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该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企业通过合并、分立、解散等方式逃避清偿工资责任的现象,条例拟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决定自行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清偿的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在清偿前不得注册新用人单位或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焦点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