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厦财务总监收受贿赂勾结他人盗取2亿元储值卡获刑(2)
庭审期间,被告人彭浩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和部分犯罪事实表示异议,称未拿取万宇骏的返点。彭浩还供述称,自2016年4月其发现万宇骏回款不正常,与发出的储值卡价值钱数的差额较大,自己也感到非常吃惊,要求万宇骏尽快把欠的钱款还给淮南百大商厦,但效果并不理想。 被告人万宇骏不承认其与彭浩挪用8522万余元的指控是共谋行为,明确表示异议。万宇骏认为自己是采取商厦常规的储值卡赊销方式购卡,是单位与单位的公务行为,并不是自己与彭浩共谋。对为彭浩购车、购房事宜,万宇骏辩称帮助彭浩进行正常购买,称“我是百大购买储值卡的大客户,彭浩应当有求于我才对,不是我向其行贿”。彭浩本人对购车购房被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也持有异议,表示均是自己正常购买行为。公诉人则出示书证讯问:“房子是2014年5月13日买下来的,为什么2016年4月以后才付款?” 被告人万宇骏在本案中还涉嫌挪用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的100万元。今年37岁的万宇骏曾是一名文学青年,是家乡南陵县某中学文学社的第一任社长。热爱文学的他擅长经营与投资。不仅担任家乡一家工程建设公司的股东,还在广州办有一家文化创意公司。其2010年被聘为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从事合肥晚报广告业务工作。2015年12月18日,万宇骏代表合肥报业传媒从合肥百大集团拿100万元购物卡,用于抵扣合肥百大集团在《合肥晚报》的广告费用。而万宇骏却将该100万元购物卡据为己有。为了防止被发现,万宇骏随后向合肥百大集团支付了部分购卡款,将此前上交公司已入库的空卡开通。截至案发时实际还有64.92万元未归还。庭审期间,万宇骏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这一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是认为那100万元是物品而不是现金。 7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全部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浩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万宇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彭浩车辆一辆、房屋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彭、万二人挪用的资金人民币8522万余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淮南百大商厦;对被告人万宇骏挪用的资金人民币64.92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 对企业内部腐败要“零容忍”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案发后,合肥百大集团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检查组,向社会公告了该案件进展具体情况,同时检查组对全公司进行了全面核对卡券账面数字和系统数字,对各年的发售和消费情况进行了彻查。另外,加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以及印鉴章管理;对卡券进行专项管理,并对异常使用卡券的情况进行监控。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总体内部控制进行完善和优化。在财务管理方面,针对资金管理制度、银行票据管理制度、筹资管理制度、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进行修订完善,以提升公司财务内控管理运行的有效性。 办案检察官表示,近年来,部分企业多次公开曝光内部腐败事件的当事人或外部腐败事件涉及的内部人员。从“家丑不可外扬”到“查处一起公告一起”,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到“零容忍”,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顺应党和国家正风反腐的大势,与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大目标”同向而行,用打造诚信、干净、担当企业的实际行动诠释“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些积极的变化,无疑值得赞赏和大力推广。(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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