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进行时|重庆璧山:“新官”联手理旧账(2)
“原来估算的垃圾堆,居然变成了‘垃圾山’。”当办案检察官又一次来到现场时,惊诧不已。原来,由于被茂密植被覆盖,垃圾堆真实的体量让专家也看走了眼,现场垃圾大大超出了原先估算的5000立方米。截至2018年12月14日,现场清理的垃圾已达1.8万吨。承受着巨大资金压力的大路街道办,不得已向璧山区政府请示紧急追加处置经费。 “今年1月5日,垃圾全部清运完毕,总量为2.4万余吨!”胡姗戎感慨地说,“我们挖走了一座真正意义上的‘垃圾山’。” 垃圾运走了,后续环境修复仍不能掉以轻心。今年5月和8月,璧山区检察院又开展了两次“回头看”。看到现场已经完全没有了垃圾,水库水质清澈见底,山坳重新披上了绿色,该院才确认相关行政机关已整改到位,最终结案。 “27年的旧案,2.4万余吨垃圾,这中间有教训也有经验,不能只作为个案处理。”孟卫红表示,不排除将来还会发现类似的陈年旧案,检察机关应该有未雨绸缪的制度性措施。今年8月5日,该院正式出台《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环保旧案的线索发现、办理流程、证据固定、处置措施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明确规定。这也是重庆检察机关首个环保旧案调查处置办法。 《办法》要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每季度前往区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了解环保旧案的办理情况和整改成效,必要时可以联合派驻基层检察室一起开展调查取证、跟踪监督等工作。无法确定污染实施主体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办法》同时规定,污染实施主体为民事组织或者个人的,若该民事组织或者个人已经解散、破产或者死亡等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时,可以劝告该民事组织或者个人的继受者在其继受范围之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拒不履行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面对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绝不让环保‘旧案’成为无人担责的‘悬案’。”孟卫红表示。(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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