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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不是"免罪金牌" 专家:想冒充没那么容易(3)

2019-08-07 14:4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因此,评定时首先要在医学上明确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沈林成说。除此之外,法学上的认定也必不可少,包括抑郁症在内的精神疾病方面的鉴定人员必须经过法律方面的培训,掌握相关国家标准——司法部颁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评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中明确规定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标准。 
  具体而言,一是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抑郁症患者,包括其他精神障碍患者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二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三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良好,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例如,在湖南浏阳曾发生一起产后抑郁症母亲溺死其3个月大儿子的案件,因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该母亲最终获刑五年。根据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患有抑郁症,且案发时处于疾病发病期,其夸大儿子病情程度,存在认知障碍。根据医学解释,产后抑郁是指女性于产褥期出现明显的抑郁症状或典型的抑郁发作,与产后心绪不宁和产后精神病同属产褥期精神综合征。发病率在15%至30%,临床表现之一为:主动性降低,创造性思维受损,严重者有自杀意念或伤害婴儿的行为。因此,被告人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人员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参照《指南》上的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有无责任能力的评定。”沈林成指出,精神疾病专家出于对社会负责、对患者负责、对当事人双方负责以及对司法机关负责的态度进行司法鉴定,用自己长年累月积攒下来的经验提供专家意见。 
  “总体而言,抑郁症的司法鉴定是要‘见字又见面’,既要详细了解被鉴定人之前的病情和案卷,也要通过当面谈话等方式观察其言行举止。既要满足医学和法学上的两大要件,也要通过精神诊断、辅助检测和责任能力判定,得出最后的司法鉴定结果。”李业平解释道。 
  假装抑郁症没那么容易 
  如果有当事人假装身患抑郁症怎么办?针对这个问题,李业平认为并不难解决。 
  “精神诊断可以说是做鉴定最重要的步骤,常见方法是通过鉴定人与嫌疑人谈话,从不同角度观察其言行举止。另外,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两人),可以说抑郁症鉴定的过程非常严格。”李业平解释道,除此之外,还有智商测试、心理测试等辅助手段,测定嫌疑人智力。“不排除嫌疑人故意做错题伪造结果,必要时,还会在司法机关配合下走访嫌疑人亲友、邻居等。” 
  “患者和家属是否如实告知病情逃不过专业鉴定人的眼睛。”沈林成说。首先,装病者始终不能用像一个精神病人应该表现出来的惯常行为来表现,且这种伪装的表现也持续不了。其次,装病者会表现得过分夸张,虚构的大量症状堆积起来就模糊了任何一类精神病状的特点,最后搞得四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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