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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不是"免罪金牌" 专家:想冒充没那么容易(2)

2019-08-07 14:4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第二种是间接自杀,在抑郁发作时,情绪极度低落产生自杀观念,而且以往数次自杀不成功,欲通过杀人的行为使其被判死刑,达到自杀的目的,也称为“曲线自杀”。2014年9月,北京昌平的一名男子开车在路上故意撞死两人。“撞死了人,政府就会枪毙我,这样我就解脱了。”这名男子在案发后如此解释。调查发现,该男子病史明确,既往就诊记录清楚,发病时处于重度抑郁发作状态,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最后一种是激越杀人,是最为常见的杀人模式。常见于抑郁发作状态时,患者一方面情绪极度低落,一方面又极度焦虑不安,情绪易激惹,呈激越状态,周围环境一点小的刺激,就会出现冲动杀人行为。例如,在安徽芜湖发生的一起男子弑母案中,44岁男子李志华是一名抑郁症患者,在2018年1月27日,将其72岁老母亲活活掐死。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李志华案发时患有复发性抑郁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当时心里很烦躁焦虑,不知道怎么想的,也没有什么感觉,没有亲情,心里就一闪,现在想想是根本不可能的。”李志华这样表述自己的作案动机。 
  “抑郁症是一种精神疾病,属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范畴。”李业平告诉记者。通过以上案例也可知,身患抑郁症并不是免责的理由,很多情况下,根据病情鉴定结果,当事人还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这种法律责任在刑法上也有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抑郁症等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所以说,有人认为自己得了抑郁症就可以不用负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李业平说道。 
  如何评定抑郁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严格意义来说,给犯罪嫌疑人做精神上的司法鉴定,不是说鉴定其是否有抑郁症,而是鉴定其作案时有无精神异常情况和刑事责任能力。”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赵川向记者介绍,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是常见的一种司法鉴定。 
  那么,为了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才能提起抑郁症鉴定申请?赵川介绍道,一般来说,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抑郁症进行司法鉴定,一是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犯曾经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鉴定;二是公安机关查获或发现嫌疑犯有精神病症状,怀疑可能患有抑郁症的,为了更好破案、诉讼、定罪量刑等情况,会做司法鉴定;三是检察院怀疑嫌疑犯患有抑郁等精神类疾病的,会提议鉴定。 
  “不管哪种,提出鉴定方都要提供相关事实证据(认为患病的表现),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方提出申请,主管方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受理或否决的决定。”赵川表示。接受申请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接受申请后,抑郁症的司法鉴定又是如何进行的呢?在四川省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所长沈林成看来,诸如抑郁症这样的精神疾病是有严格的诊断要求和诊断标准的,有诸多关口进行把关,并不像外行人想得那么简单。精神病司法鉴定特别是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有一套科学、严谨的证据链条。包括医学和法学两大要件,通过精神诊断、辅助检测和责任能力判定三个阶段,一环扣一环,综合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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