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逃税罪内涵与外延 做好涉税案件法律监督工作(6)
检察监督应具有针对性,聚焦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逃税罪的案件。在未来的立法中,可以考虑税务机关在查处该类案件时,有义务及时向检察机关备案,通报案件查处情况、案件办理的进程。在查处非法逃税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就逃税罪的构成,证据的收集、固定与保全等问题进行指导、监督。 检察监督应具有主动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当主动行使。检察机关发现逃税案件线索,例如有单位、个人举报或群众反映存在非法逃税行为,可将案件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并主动介入逃税行为的查处活动。检察机关有权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对于涉嫌逃税罪的案件进行“移送监督”,具言之,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涉嫌逃税罪,则可向办理案件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若行政机关拒不移送,检察机关还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若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办理逃税案件中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即应当行政处罚而未处罚,也可发出检察建议,从而保障刑事司法程序能够顺利开启。对于行政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立案侦查。 检察监督应具有权威性,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要求被提出机关限期回复,税务机关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情形,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的,应要求被提出机关限期纠正,对涉嫌逃税罪的案件及时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或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的决定,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对于拒不移送刑事案件的行政机关人员应有行政处分建议权,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的,应将相关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 概言之,在对非法逃税行为进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应赋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权、调查权、督促执法权以及行政违法纠正权,使得检察机关既能向前引导税务机关案件查处,确保刑事司法程序正常开启,又能向后引导侦查,依法提起公诉,实现对逃税犯罪的有力打击。(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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