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台5名村干部受审:骗取补偿款 侵吞集体资金(2)
吕某武等集资人欲将补偿款分配,但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吕某因未参与集资建房,不愿在报账单上签字。后经吕某武、薛某菊、吕某叶、高某连等人商议决定,从补偿款中拿出3万元分给吕某,吕某才同意签字。之后,薛某菊制作了《矿赔偿村部敬老院返本付息》清单,吕某武等19人瓜分了238万余元,所剩11万余元放在田岗村的集体账户中。 据矿方相关人员介绍,该矿按每亩1200元标准支付塌陷区农民青苗补偿款,按每户每月120元支付农民塌陷房屋及庵棚费。扣除74万元的集资款和集体账户上的余款,吕某武等人公然用诈骗的方式,赚取了163万余元的“差价”。 列虚账,侵占村集体资金 凤台县检察院指控吕某武等人的第二个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共涉及3起犯罪事实。 占项目资金便宜。因矿方排放污水需要,在田岗村境内出资修建了北湾小站污水排涝站。每年矿方将北湾小站维护费打入田岗村集体账户,由村委会雇用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及值班,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发放工资。被告人吕某武、吕某等5人商量后认为,北湾小站资金充裕,村部可以从中发一些补贴。之后,吕某武等被告人利用主管、经手村账的便利,采用虚列人员工资的方式,自2012年起至2015年,连续虚列吕某武等7人工资表,从村集体资金中冒领北湾小站工资共计13万余元。 占公益资金便宜。2013年起,田岗村村民陆续迁至凤台县凤凰新区居住。田岗村自行组织保洁人员负责打扫小区卫生,每人每月支付工资800元。2014年春节前,田岗村两委开会时,被告人吕某武、吕某提议以保洁人员工资的名义给村两委、村民组长发放补贴。获得其他村干部赞同,遂虚列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间涉及17人的工资表,从村集体资金中领取并发放6万余元。 公款吃喝冲账。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吕某武与吕某等人,联手利用主管经手村账的便利,编造务工人员名单,虚列清理垃圾、清理水渠等杂工支出,以冲抵招待费及其他开支,从村集体资金中冒领19万余元。 重证据,公诉人依法指控 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对被告人讯问、发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互相辩论。 在庭审调查阶段,吕某武当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均表示异议。审判人员与辩护人问吕某武在北湾小站值班是否有填写值班表时,其表示不知道。吕某武承认是以村部名义修建所谓的新村部。当辩护人问其如果该地块一直不塌陷,如何处理这些房屋时,吕某武表述“村部一间房子就够了,其他的可以租出去营利,慢慢还集资款”。吕某武还表示村部财务收支没有“招待费”列支项目,虚列杂工支出是纯招待费用。对此表述,另一名没有参加集资但领取3万元好处费的被告人吕某在讯问中予以确认。 面对吕某否认知晓吕某武等人修建村部一事目的,否认从未参加北湾小站日常维护等供述,公诉人李敏以出具书证、确认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方式对其进行讯问。让当庭表述“从未看过看守所里所做供述就签字”的吕某自认“前后矛盾”,承认“供述都是实话”。 公诉人当庭对辩护方提出的“该案矿方未报警”“吕某武等人持规划证、相关批复表建房,不构成诈骗”的观点,以书证进行答辩。该案线索系当地纪委监委在查办吕某武等人违纪行为中发现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吕某武等人不以村干部个人集资名义,而以村委会名义申报修建项目,获取相关批表,本身即是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且多人多次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中,都表述是为了获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获款后并未用于集体而是私分,他们的所作所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公诉人认为,在涉嫌诈骗犯罪中,吕某武提议且承办主要事宜,应认定为主犯;涉嫌职务侵占罪中,吕某武、吕某应为主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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