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蜕变成施害者:深陷"校园贷"同学害同学(3)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胡玉、杨磊、毋淮峰等人涉黑“校园贷”犯罪团伙以砍头息、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义从借款人处收取高额费用,进而“爆单”催讨,通过非法拘禁或威胁恐吓上门逼要,获得财物以支持该组织运转,所获利润再投入“套路贷”犯罪活动,直至2018年8月被抓获。 公诉人:该案“四特征”明显 胡玉等人涉黑“校园贷”案件是淮南市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案件。大通区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胡厂为主办人的办案组,多次召开案件分析协调会、汇报会,对案件定性、事实、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进行研判,从提前介入至出庭公诉,坚持依法、严格、准确,切实把“一个不凑数,一个不放过”的办案理念落实到办案全过程,确保办案质量。办案组对线索认定、证据的审查均坚持最严格标准,理解和适用法条均忠实于立法本意。特别是针对黑社会定性、被告人所涉罪名以及在组织中所起作用大小等焦点问题,办案组都采取依法讯问被告人、针对性举证示证、引据法条说理等办法,强化指控犯罪的力度。 法庭上,公诉人王小宝、陈健认为:该涉黑犯罪团伙实施的“校园贷”犯罪环环相扣,大量被害人系在校大学生,犯罪人员主观恶性突出,部分大学生的境遇让人惋惜。按照2018年有关司法解释,胡玉等人涉黑犯罪团伙不仅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而且恶性明显,对其打击体现了扫黑除恶“打早打小”的方针。胡玉等人设立所谓的“海阔金融公司”,目的是为套取被害人钱财。公司人员职责比较固定,设有食堂,提供住宿,报销交通费,建有账本和报销账册,具备了一定的经济特征。特别恶劣的是,该涉黑犯罪团伙放贷主要对象是高校学生,多次实施敲诈、软暴力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歹,后果严重,符合黑社会性质行为特征,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 公诉人还指出,在起诉书指控的9起诈骗犯罪的犯罪事实中,胡玉等人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条、协议,属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的行为。被告人以胁迫威胁的手法获取陈某钱款的行为,符合抢劫犯罪的两个“当场性”,尽管存在一定时延,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本案庭审经过两次休庭,至当晚22:55结束,审理时长达12小时35分。公诉人陈建发表了公诉意见书,提出量刑建议。 多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杜家旺、李晓鹏等人表示:“因法治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在人生最好的时光里做下违法犯罪的事情,现在十分后悔,一定要深刻反省,争取改过自新,重新出发。” 被告人李多聪说:“一开始我以为自己不去偷不去抢,应该就没有犯罪,在看守所里学习法律知识后,才真的认识到错了。我妈妈今年60多岁了,又有糖尿病。希望我在有生之年里,能做一个合格的儿子。” 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案后说法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陈建
本案中,“套路贷”瞄准的是在校大学生,表面上你情我愿,实际上是犯罪分子利用大学生的不谙世事和缺乏法律知识进行设套诈骗,导致其还不起债务。接着,这些被害人又转变成犯罪嫌疑人,人生航标由此逆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学业中断,家庭受困,令人惋惜同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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