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教科书式老赖”名誉维权被驳(2)
法院指出,在黄淑芬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岳屾山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淑芬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屾山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对于“耍赖”的提法,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20日,唐山中院将黄淑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载明黄淑芬系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上述情形与涉案视频中黄淑芬所称“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啊”一语相互印证,由此可知,黄淑芬的行为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主观上亦无履行判决义务的意愿。在上述情形之下,赵勇作为伤者之子认为其在“耍赖”有一定缘由,与赵勇的身份和其所处场景相符。 综上所述,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黄淑芬全部诉讼请求。 追访 法官 “网络大V转载应尽更多注意义务” 互联网法院主审案件的朱阁法官表示,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据此,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对行为人于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网络大V影响力更大,如果发布侵权言论,损害后果更甚,因此,网络大V在发布言论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 律师 “评论属实有依据一般不构成侵权”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认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个人以及媒体都有对社会发生的热点事件发表评论和观点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也有相关的保护规定,评论权利不能滥用,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在两种权利边界的界定上,如果个人和社会舆论评论是有一定依据的,尽到了正常人的注意义务,这种情况一般就不被纳入侵权的范围,虽然这类评论可能和事实有所差距。就像本案法院判决所阐述的那样。 至于黄淑芬表示,在转发视频后,自己遭遇了网络暴力和攻击,如果黄淑芬认为自己的名誉和隐私权遭遇侵害,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起诉这些对她实施网络暴力的人。 至于这些攻击是否构成侵权,赵律师表示,要根据侵权责任法来判断,具体要看传播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有依据。 (记者 王巍)(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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