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完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彰显庭审预案功能

2019-06-16 17:36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传统观念认为,审查报告是庭前审查工作的结晶,总结案件、分析案件、报告案件是审查报告的三大基本功能。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员额检察官被赋予更多职权,审查报告的报告功能明显弱化。与此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实质化,审查报告的庭审预案功能更加突显。通过完善审查报告的写作思路、写作方式,可以更好彰显其庭审预案功能,促进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的无缝对接,从整体上提升公诉工作质效。 
  第一,审查报告应更加注重厘清案件事实、提炼争议案情,便于与法庭讯问有效衔接。无论是庭前审查起诉,还是出庭公诉,查明事实是公诉人的基本职责。通过庭前阅卷、讯问以及与侦查人员、辩护人的沟通交流等工作,公诉人对案件基本事实及其疑难点已经有比较完整的认识,这些认识需要合理地体现于审查报告中,才能保证法庭讯问有的放矢、重点鲜明。首先,审查报告应当特别重视写好审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笔者认为,公诉人应当在证据审查的基础上,认真构思如何写好案件事实,包括内容上需要表达哪些方面、每一方面是否有相应证据支撑,以及形式上如何表达更为客观、妥当。其次,审查报告应合理归纳各方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的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分析,为选择合理的庭审讯问策略奠定基础。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在庭审中简要讯问甚至省略;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则要在审查报告中强化分析论证,强化如何根据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事实去论证有争议的事实。比如,有些案件当事人通常对犯罪主观故意提出辩解,那么庭前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有利于推定主观故意的客观情形,并在审查报告中重点分析这些客观情形是否证据确实充分,再去论证主观故意。到庭审时,要重点讯问其可能承认的这些客观情形,再逐步过渡到对主观故意的讯问中。 
  第二,审查报告应更加注重建构合理的证据体系,便于与庭审举证质证有效衔接。举证质证是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工作,该项工作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法律效果,二是庭审效果。前者更强调如何运用证据合理论证并说服法官认可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更关注案件实体结果;后者则更强调如何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在庭审中展示证据,如何让更多参与庭审的人员尤其是被告人、辩护人更好理解证据内容,确保其有条件提出质证意见,因此,庭审效果更关注案件审理过程。传统审查报告主要侧重于法律效果。而庭审实质化使得举证质证的庭审效果更加突显,审查报告也应更加注重通过建构合理的证据体系,更好服务于出庭公诉的庭审效果:首先,审查报告应重视证据整体布局,根据证据繁简程度、事实难易程度等因素,对证据进行恰当的排列组合,使得庭前认定事实更有体系性、庭审举证质证更有逻辑性。其次,审查报告应注重准确提炼证据的有效信息。庭审需要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因此在提炼和展示证据时详略得当尤为重要。对于争议较小的事实或者关联性较弱的证据,其内容摘录从简,重复性的证据内容更应避免;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或者关联性较强的证据,其内容摘录可以详细一些。最后,审查报告应重视对单个证据或单组证据的评析。对于单个证据,要科学评析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于单组证据,要综合评析不同证据间的关联性和拟证明的对象。 
  第三,审查报告应更加注重综合分析论证,便于与法庭辩论有效衔接。庭审实质化要求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法庭辩论对抗性必然更加激烈,辩论效果也将影响判决结果。公诉人要在庭审中取得良好效果,除了具有庭审应变能力外,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庭前准备程度,而庭前准备工作又集中体现于审查报告中:首先,审查报告应注重反映案件争议焦点,包括归纳各方诉讼参与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观点、意见,并充分预测庭审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争议焦点。其次,审查报告要注重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论证,从程序到实体、从证据到法律适用、从定罪到量刑等各方面问题,都要立足于证据内容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证。庭审中,如果对方提出的意见基本在本方预案之内,而且本方对如何回答已有所准备,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会更令人信服。最后,审查报告应注重借鉴、引用具体法律法规、典型司法案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权威学术观点等进行分析,并将上述规范、案例、观点的详细内容以附件的形式附于审查报告主体内容之后,既确保法庭辩论有备而战,必要时当庭引用具体条文、案例等,增强公诉意见的说服力;同时也能为今后办理同类案件积累有益素材,从长远看,有利于提升办案人员综合素养。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