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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尺还给老师:管教有理惩戒有度(2)

2019-06-16 17:19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规定:无细则无实效
  今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在“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部分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有评论认为广东此做法是立法赋予教师管教权。事实上,关于教师管教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规定。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2017年2月,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惩戒”的入法,一时招致质疑声不断。不少教育专家认为,目前解决校园教育乱象的重点并不是惩戒教育,学校和教师要对学生“授业解惑”“传道做人”,这些都不是靠惩罚就能实现的。“惩戒”入法一定程度上还会引起体罚在学校的出现。
  据媒体报道,青岛此项立法尝试一年多后,当地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当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适当的惩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师和家长对此一般都无疑义。公众对广东和青岛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惩戒权利的质疑,根本上在于相关规定太过“模糊”,缺乏可操作细则。
  “如果没有详细的规定,那到底老师对学生的惩罚是正常惩戒还是体罚?”李超说,对学生惩罚的必要性、教师管教惩戒的界限、管教的范围程序等都是家长关注的内容,“教师管教权应该赋予但不能无限制扩张,没有配套细化,管教权难以落实。”
  “现行立法中,都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作出详细规定,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和‘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很难。”唐山市某中学教务处教师李培政说,没有明确细则明确,出于现实考虑,教师们只能继续“明哲保身”。
  今年6月11日,北京市教委分别发布新时代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及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其中明确提出,幼儿园、中小学教师有体罚幼儿等11项行为或将被开除。
  “这边立法教师管教权,却没有细则;那边又有行政规定,体罚学生会被开除。整体来说,如果惩戒学生,目前的法律法规显然不利于老师。”陈燕坦言。
  立法:定范围定形式
  李超的家里有一把古董戒尺,是当年祖辈督导父辈学习留下的。“孩子犯错不处罚是不行的,纵容只能让他们变成‘熊孩子’‘小霸王’。”李超说。
  2018年3月,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第二小学“戒尺进入课堂”仪式正式启动,全校36个班级每个班都配备了一把印有《弟子规》的“戒尺”,如果学生的行为和表现违反了校纪班规或老师所作的其他规定,老师就可以动用戒尺对学生实施轻微惩戒,以达到让学生认识错误、改良习惯、心存敬畏、勤学上进的目的。
  这一让“戒尺回归课堂”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得到几乎一致的肯定。肯定的关键就在于学校明确了教师使用戒尺的细则,对什么时候、如何使用戒尺、力度和惩戒部位等,学校和班级都有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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