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最大地下钱庄案”:流水上万亿 贪腐诈骗横行(3)
地下钱庄成“洗白”工具 亟待司法解释支撑量刑 按照中央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成效初显。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惩非法集资和涉地下钱庄等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尽管高压打击,但近年地下钱庄案件仍然频发。地下钱庄不仅是不法分子骗取国家政府奖励、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的“帮凶”,还成为贪腐资金的“洗白工具”,社会危害性极大。 此前,北京警方与澳门警方破获涉案金额达300余亿元的徐某某跨境地下钱庄案。该涉案团伙利用地下钱庄,在澳门赌场内为有港币、澳门币资金需求的赌客非法套现。 专家分析,与十年前的地下钱庄相比,现在的地下钱庄犯罪已经变成一种服务型的犯罪,为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犯罪活动直接服务,直接冲击我国金融秩序,形成金融风险。 今年初,重在严惩地下钱庄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但一些侦办过地下钱庄案件的干警介绍,在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认定上,仍然缺乏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撑。比如,报关行提供虚假数据,如定为伪造公文罪,量刑非常轻。如定为诈骗共犯,最高可判“无期”,但缺少有关司法解释支撑。 记者了解到,为逃避打击,一些地下钱庄犯罪嫌疑人会定期注销所控制的一部分公司。加上有的公司本来就是“空壳公司”,有时公安机关很难在法定办案时限内逐家核实。这就导致被告人交代的犯罪数额大,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证实的犯罪数额小,被告人无法受到应有处罚。 此外,一些涉外因素导致境外取证困难。不少地下钱庄都涉及虚假国际贸易,或者在境外银行有收支行为,但由于跨国银行管理制度不同等原因,存在取证困难等问题。 有关专家建议,进一步提高地下钱庄打击合力,提高地下钱庄风险防控和打击能力。一方面继续完善有关地下钱庄的法律法规建设,为量刑定罪提供保证;一方面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强化对非传统银行业务领域洗钱的监测。(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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