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影响(2)

2019-05-28 12:40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五、任务和责任明显加重 
  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任务和责任的影响,有几个参照系:第一个参照系是过去所办理的认罪案件。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就有较高的比例。对过去认罪、现在认罪认罚的这些案件而言,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明显加重。主要表现在:(1)与辩方协商所增加的任务和责任。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要就案件的拟处理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有理的应予采纳;无理或站不住脚的予以解释说明;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由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外,案件的拟处理意见还要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意见站不住脚的,还要解释说明做工作。这必然增加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2)精准求罪、求刑所增加的任务和责任。因为法律要求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精准。为此,检察机关要全面梳理案件中与定性、量刑有关的所有事实和情节,分析对犯罪嫌疑人不利与有利的各个方面,并仔细地进行定量计算,有时还要通过大数据检索类似案件的处刑情况,这同样会增加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3)加大自由裁量力度所增加的工作量和责任。随着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了准确适用有罪不诉(包括微罪不诉、附条件不诉、特殊案件不诉),检察机关要对有关案件的事实及其各种情节进行全面考量,有些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不诉后检察机关要落实帮教,有些还要跟踪考察监督,这无疑加重了任务和责任。 
  第二个参照系是过去办理的不认罪案件。不认罪案件过去有,以后还会有。但有些在过去不认罪的案件,放到今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感召和吸引下,可能转变为认罪认罚。虽然,目前发生这种转变的案件还不会很多,但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持续、深入贯彻,随着制度信誉和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发生这种转变的案件将会逐步增多。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减轻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办案所花时间也明显减少。因此,就这些案件而言,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有所减轻。 
  综合任务、责任加重或者减轻的上述两个方面,由于任务、责任减轻的案件较少,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总体上是明显加重的,特别在该制度实行初期更是如此。 
  上述五个方面,都对检察机关带来影响,其中前四个方面,还对检察制度带来影响。 
  综上所述,在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的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转型发展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对于加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做优刑事检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机遇就是挑战,权力就是责任,它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加重了任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只要树立辩证思维,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克服困难,奋力前行,就一定能执行好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从而为新时代的犯罪治理和平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