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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假警事件一再上演 专家:严重扰乱秩序应按犯罪处理(2)

2019-05-27 15:16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王剑波:报警服务是宝贵的公共安全资源。故意报假警的行为不只会浪费警力,还会干扰接警秩序,甚至会引起社会的恐慌,对报假警者必须给予相应的法律惩处。
  王建新:报假警的社会危害,一是会扰乱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进行管理和维护的正常秩序;二是会浪费本就有限的警力资源,使得真正需要紧急保护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不到及时保护;三是会干扰公民对警察正常警务活动的认知,不利于塑造诚信社会。
  记者:我们梳理发现,包括这两起案件在内,2015年以来媒体已经公开披露了10起报假警事件。
  例如,2015年1月,乌鲁木齐市无业男子曲某,为报复朋友王某故意到公安机关报假案,称王某盗窃了自己银行卡内的39900元,于是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网上追逃并在珠海将其抓获。后经查,王某并未盗窃。2015年8月,曲某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2016年5月,男子周某在火车上搞恶作剧,用手机向安徽省广德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有十几人商量在广德火车站制造一起暴乱行动。广德县特警、武警上车细细排查后,未发现有任何可疑情况。2016年11月,周某被判刑6个月。
  2017年2月19日至4月14日,湖南常德一男子郭某在两个月内拨打了100多次报警电话,谎报警情。2017年4月,这名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年来,报假警事件频繁发生,这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
  王永明:我们可以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上世纪80年代,广州市公安局建立了全国第一个110报警服务台。此后,110作为公安机关受理人民群众报警求助的重要窗口,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刚开始群众都很慎重,只有报案才会拨打110。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110上面添加了太多的非报案功能,在为老百姓提供更多服务的同时,模糊了老百姓对110的认识,什么事儿都找民警,影响了110本身的报案功能。
  给予适当处罚 治理报警乱象
  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案例中,有的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有的涉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拘役,有的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我们该如何看待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处罚结果?他们是轻还是重?
  黄晓亮:从当前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看,司法机关对此类活动给予的刑事处罚是比较适当的。具体而言,报假警并非都是犯罪,有些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的情形。而对报假警是否给予刑事处罚,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受虚假信息影响的人员有多少,生产生活受到多大程度的影响,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为此付出了多少人力物力等。
  王剑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故意报假警的行为既可能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关键要看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报假警者就要接受刑事惩罚;如果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报假警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至于何种情形才能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进一步的界定,这需要公安和司法机关根据案情作出具体的判断。
  记者:有舆论担心,长此以往,如果没有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报假警这种行为恐将透支社会良知并造成社会信任危机。例如,5月16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小口子边防派出所就接到一起警情,两名男子自称在某项目工地门口被“抢劫”。民警现场检查发现,赵某身上虽然有血迹,但是却没有任何外伤。民警遂将赵某和邓某某带回继续调查,发现他们是谎报案情,目的其实是为了讨要工钱。最终两人被黄岛警方予以行政拘留。因此,从长远来看,我们亟需从制度上、法律上对报假警现象作出相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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