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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起诉多家“清华幼儿园” 是清华“太霸道” 还是幼儿园(2)

2019-05-12 15:18来源:成都商报浏览:手机版

  法律分析
  如是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
  分析人:尹锋林(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孙磊(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被告多家幼儿园在经营过程中如此使用“清华”字样,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
  尹锋林:像这种傍知名高校或知名企业商标名称等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并不少见,也确实可能会造成公众及相关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认为“傍名牌”的公司与那些知名高校、企业有特定关系。总体而言,我认为清华大学通过起诉维权是一个正常的方式,当然被告是否确实侵权,还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评判。
  从《商标法》的角度,对于普通商标,是按照商标注册类别进行保护的。如果他人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但使用类别与商标注册类别不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即便使用商标的类别和商标注册类别不同,但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那也可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黄春海:此案中,由于清华大学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注册了清华繁体字商标,与被诉侵权幼儿园从事的教育服务相同。虽然上述幼儿园使用的标识与“清华”(繁体)商标在字体、字形、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差异,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似需要同时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以及混淆可能性。由于“清华”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国内知名度极高,而“幼儿园”“阳光”等字样的显著性较差,主要的识别部分仍然在“清华”字样。因此,以上标识与“清华”注册商标很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近似,导致消费者容易认为二者之间有某种授权、许可或者合作等关系。当然,被诉幼儿园如果能证明其具有正当使用的理由或者“水木清华”等字样的其他含义,也有可能不被判定为侵权。
  被告使用清华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尹锋林:清华大学还提出了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样一来,如果法院不认可对方侵犯商标权,还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作为一个兜底性条款来进行保护。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两者差别在于,商标权是一个比较确定的权利,只要某个标识在特定类别上注册成商标了,那这个商标权就可以得到确定。而反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是涉案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必须首先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才有可能获得保护。
  孙磊:对于有的幼儿园作出抗辩称“清华”二字自古就有,我认为这不成立,由于商标具有指向性,在清华大学使用的过程中,公众对于“清华”二字已经建立了唯一的指向性。现在有清华大学、清华附中、清华附小,这样出现“清华幼儿园”,不免让人误以为与清华大学本身有某种关系,的确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在上述被告中,有的幼儿园已经对自己的企业名称进行了登记注册,是否意味着国家相关部门已经许可,是否还会构成侵权?
  黄春海:之所以出现登记的企业字号与“清华”商标冲突,是因为我国工商登记实行分级、分地域登记,没有统一的检索系统。对于此类权利冲突,法院会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处理。由于“清华”商标注册在先,且知名度极高,同为教育服务者,理应避让使用“清华”字样,否则属于故意搭便车、攀附商誉的行为,仍会构成侵权。
  尹锋林:目前我国进行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分属两个系统,可能出现将他人注册的商标用在自己企业名称中的情况。但企业名称登记不代表该名称就一定合理,如果相关商标权利人起诉维权,依然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进而撤销企业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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