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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两间商铺 150余万“首付”服务费就有52万?(3)

2019-05-05 14:50来源: 成都商报浏览:手机版

  张小军说,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则认为,在此案中,“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当是一种代销角色,系代销售的销售公司。而如果开发商与销售公司是代销关系,销售公司仅是开发商的代理人,其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合同价款,销售公司与购房者之间并未建立居间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销售公司无权向购房者收取“服务费”等其他费用。若销售公司与购房者之间建立居间关系,其也应当与购房者签订居间合同,明码标价,否则也不能擅自收取大额“服务费”。
  对此,两人均认为,购房者可以要求返还这笔“服务费”。(记者 杜玉全)(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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