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管部门严查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 不挂者罚款20元(2)
■ 数据 城区申领临时标识达9成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在目录内的合规电动自行车需经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及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录外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则必须在5月1日前申领临时标识才可上路行驶。 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刘恕介绍,截至目前,北京市已发放214万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同时有近30万人线上申请临时标识,交管部门将在5月1日后陆续发放。在此期间,对于已通过“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注册申领临时标识并生成预约二维码,但未实际领取到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可暂不处罚,相关车主应尽快到交管部门领取临时标识。刘恕表示,根据警方测算,城区内的申领临时标识的比例已达到9成以上,远郊城关地区略低。不过远郊农村、山区等区域,申领比例不高。 据介绍,交管部门对未在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设定了3年过渡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相关车辆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后,“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严禁上路行驶。 ■ 治理 设置151处常态管控岗 据介绍,从5月1日开始,北京交管部门联合街道、综治、社区等各级组织,围绕北京全市主要交通支干线、交通枢纽、繁华商业区、学校医院、房产中介、物流集散地、堵点乱点及周边区域等重点区域,对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以及伪造、变造号牌、临时标识,逆行、闯灯越线、载人载物等突出违法行为进行集中综合整治。 同时,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电视监控系统巡逻巡控力度,设置151处常态管控岗位,实施定点值守、常态管控,全时段、全区域强化电动自行车的全天候严管严罚。 交管部门提醒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 提示 号牌丢失可免费补办 记者了解到,5月1日起,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代理人)可任选各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的,需交回损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原号牌、行驶证作废;已申领临时标识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标识丢失、损坏的,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代理人)任选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换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号码作废,换领临时标识的,需交回损坏的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号码作废。 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补换领业务不收取工本费。 ■ 链接 有关电动自行车号牌若干处罚规则 未在规定期限(2019年5月1日前)内申领临时标识或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将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将依法及时将电动自行车予以发还。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将及时发还先予扣留的电动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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