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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遛狗纠纷致死案一审:被告认罪 控辩双方就是否“从轻量刑”产

2019-04-27 12:52来源:东方网浏览:手机版

沪遛狗纠纷致死案一审:被告认罪 控辩双方就是否“从轻量刑”产

       因遛狗未牵狗绳,2018年8月23日傍晚,上海青浦一21岁大学生张与男邻居产生冲突,将其殴打倒地后致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今天上午,上海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事双方30多位家属参与旁听。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就是否“从轻量刑”产生分歧。

沪遛狗纠纷致死案一审:被告认罪 控辩双方就是否“从轻量刑”产

       庭审持续一个半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
       控辩双方对“故意伤害罪”罪名认定一致
       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表示,2018年8月23日19时30分许,在本市青浦区练塘镇练北新村内,被告人张某因遛狗未牵狗绳与被害人屈某及其女周某发生争吵,张某之母万某闻讯赶到现场后也争入争吵,并率先动手殴打周某,导致双方冲突升级开始互殴。
       期间,张某对屈某拳打脚踹屈某致其倒地,并数次蹬踹其胸腹部,后被他人劝阻制止。当晚8时许,当120急救人员赶至现场后,屈某已当场死亡。
       经法医尸检鉴定,屈某系生前在饱腹状态下,因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沪遛狗纠纷致死案一审:被告认罪 控辩双方就是否“从轻量刑”产

       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辩论环节,双方对罪名认定一致,被告人张某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分歧:是否可以“从轻量刑”?
       “在本案当中,被告明显表现出伤害故意,其表现为击打部位、挣脱旁人拉架等方面,所以本案的定性应当为故意伤害。”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如实投案,自动供述自己罪行,其系自首,应依法作出判决。
       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张某的代理律师汪贻江表示,就具体量刑而言,他认为应当酌定从轻考虑。
       汪贻江从两个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一方面,汪贻江认为,双方的一时冲动引起了纠纷,被告人张某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成分。
       汪贻江表示,双方言语上发生冲突后,根据录像显示,屈某没有拉开双方,而是推张某母亲。张某看后,又推开了屈某,站回了其母亲身边,隔开其母亲与周某的冲突。
       “在这个时候,屈某从背后跳起来,勒住了张某的脖子,又骂了一句‘小赤棺材’,张某才转身回头,两人又打了起来。”
       汪贻江表示,从这个打架的过程中看出,起因在当时的环境下,双方的性格脾气都起了一定的作用。另外,第一次屈某被打倒后,又起身边骂边冲向张某,双方又起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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