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保障性住房纠纷多样 骗购、违规交易等违约情形高发(2)
高萍进一步指出,违约情形多样也是该类案件的特点之一。其中,转租、欠租、非法占有、骗购、违规交易等是高发的违约情形。“加上家庭因素复杂,保障性住房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在发生离婚、申请人去世等家庭关系变动时,会影响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也容易产生居住利益分割等法律问题。此外,保障性住房关乎群众的居住利益,涉及基本民生,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加上社会关注度较高,相关案件的审理极易成为热点问题,引发社会公众的舆论反响。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审理涉保障性住房案件必须更加审慎。”高萍说。 涉保障性住房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记者通过新闻通报会了解到,有关保障性住房案件的纠纷多种多样,但从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突出表现在违规转租牟利、拒不交纳租金、非法占有房屋、违法违规骗购、违规提前出售五个方面。 在一起公租房转租案例中,胡某、杨某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胡某承租杨某1704号房屋一间,租期1年。此后,胡某向杨某支付了12个月的房屋租金及押金并入住。2016年12月,产权单位告知胡某,涉案房屋系北京市公租房,胡某不是原承租人,无法继续承租,故要求胡某腾退房屋;同时,产权单位告知杨某,其无权将该房屋转租。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杨某返还其已经提前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 “拒不交纳租金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高萍说。她告诉记者,北京一中院就审理过一起因公租房承租人芮某拖欠租金,期满被诉腾退房屋、补交租金的案件。 此外,非法占有房屋问题突出。北京一中院审理过一起公租房承租人死亡、继承人无承租资格的案件:出租人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刘某甲签订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刘某甲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合同自行解除;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经复核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标准的,可在重新签订公租房合同后,继续承租房屋。后刘某甲去世,房屋由刘某甲之女刘某乙继续居住。2017年1月17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向产权单位发送一份取消家庭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内容为刘某甲家庭经复核已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产权单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乙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同时,北京一中院还分别通报了一起违法违规骗购和违规提前出售的典型案例:在一起拆迁补偿安置活动中,张某甲并非拆迁区域的被安置人员,亦未申请过定向安置房。张某乙称其出于朋友义气,伪造张某甲的审批手续,致使产权单位误认为张某甲具有购买定向安置房的资格。2017年2月26日,产权单位与张某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甲购买602号房屋。之后,张某甲依约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张某甲为此向产权单位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现房屋由张某甲占有、使用。产权单位的起诉请求为:确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张某甲恢复产权登记至产权单位名下,并腾退返还房屋。 而违规提前出售主要表现为未过五年的限制交易期,即将房屋出售的情形。2012年10月23日,闻某与赵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1003号房屋出售给闻某,赵某拿到房本后应配合闻某办理过户手续,将来过户所发生费用由闻某承担。闻某向法庭提交了诉争房屋查询信息及完税证明,根据该查询信息显示:诉争房屋的登记时间为2012年10月9日,该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购经济适用住房尚不满五年。闻某的起诉请求为: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为闻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违规处置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后果 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问题,北京一中院结合具体案例释法说理,明确指出了违规处理保障性住房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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