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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觉中国版权事件谈起:滥用版权碰瓷式维权或违法(3)

2019-04-16 09:37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据邱琳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展览权、出租权等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对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给他人行使的。综上,图库网站不可能完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仅能代理权利人行使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
  邱琳建议,面对此类“维权式推销”时,由于图库网站也可能未实际取得著作权,因此使用者应首先要求图库网站提供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绝不能为了避免诉讼、息事宁人而轻易支付“侵权费”或与图库网站达成版权交易。由于图库网站不能完全拥有图片的著作权,所以即便当事人与图库网站达成了版权交易,之后的商用行为还是有可能侵犯他人享有的著作权。
  勒索式维权由来已久,长沙某媒体的App由于使用了某图片网站照片,被图片网站发函,由于拒绝支付相关费用,App所在公司被起诉。同时,这家图片网站发函美国苹果公司,导致此App因版权纠纷被苹果商店下架。
  同样的事情在2016年8月也发生过。今日头条也因图片版权问题被举报,从而在苹果商店下架,其后与图片公司私下和解后才重新上线。
  这种碰瓷式维权、勒索式维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动辄巨额索赔或要求签订包年合同,搞得媒体、自媒体战战兢兢,不敢配图。
  对此,赵占领说:“对于碰瓷式勒索的高额索赔问题,如果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只要拥有图片版权,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因为索赔多少属于其权利,而判决赔偿多少则由法院确定。但是,如果没有拥有图片的版权,却以天价索赔进行威胁,则明显不当,甚至违法。”
  在徐家力看来,只有智力成果的权利人,或受权利人委托进行维权的主体,才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视觉中国大量冒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欺骗、讹诈,这种所谓的维权实质上是以盈利为目的,打着维权的旗号为公司谋取不当利益,涉嫌虚假诉讼,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所否定。
  “首先,视觉中国对其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过加上水印行为证明其为著作权人,是证明手段与证明目的的混同。其次,如果视觉中国没有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假冒著作权人销售作品版权牟利,可能涉嫌诈骗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徐家力说。
  对此,邱琳说:“如果图库网站本身没有著作权,却冒充著作权人的身份向使用者发出律师函,要求使用者赔偿损失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使用者向其支付版权费和损害赔偿,涉嫌诈骗。使用者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检举,震慑此类不法行为,维护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合法维权不得滥用权利
  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
  据记者了解,在知识产权的图片领域,盗图侵权现象常见,很多人在观念上依然认为“在百度搜索到的图就能直接用”。从已有判例来看,目前国内图片的版权保护状况并不乐观,远不如文字方面的著作权保护。
  对此,徐家力说,目前,国内图片的版权保护重视程度及保护力度确实远不如文字的著作权保护,首先传统教育强调,“抄袭”或“剽窃”别人的文字或文章属于不道德行为,而“抄袭”或“剽窃”别人的图片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次,与文章相比较而言,在普通人看来,图片尤其是照片的形成不需要作者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很多人认为图片、照片的智力含量并不高;再次是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提供图片的网站或其他平台也缺乏版权保护意识,没有以合适的方式尽到提示义务;最后,与文字相比较,图片本身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尚未被人们所认识,导致图片作者维权动力不足。
  谈及图片版权保护存在的困难,邱琳说,社会重视和宣传程度远远不够,使得图片的作者、使用人和网络平台缺少图片版权保护意识。目前,法院系统案件审理压力巨大,相对于其他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权益,图片版权的保护显得不那么重要和迫切;相对于维权的收益,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经济及时间成本都比较高,可能会使图片的作者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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