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视觉中国版权事件谈起:滥用版权碰瓷式维权或违法(2)
同时最高法认为,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比如对每一张图片都要求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每一张图片去做著作权登记,对权利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而且相关费用如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归根结底要由侵权人来承担。 但想不到的是,这一判决让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有了“底气”,它们的维权目的开始产生异化,甚至一些不具备维权资格的作品也被用来维权。 霸占滥用版权对外销售 侵害权利人使用者权益 据记者了解,把黑洞照片的版权“据为己有”只是视觉中国霸占版权、滥用版权的一个缩影。 随着事件的发酵,视觉中国被扒出国旗、国徽等照片也被其标注为版权所有。为此,共青团中央官微直接点名视觉中国质问:“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 在共青团中央上述微博评论区,海尔、360清理大师、南京苏宁、百度等多家企业纷纷跟评,贴出了与自家企业相关的照片版权归视觉中国所有,甚至一些知名企业的LOGO都被标为其版权所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视觉中国并未获得图片版权,却以权利人的名义销售图片版权或进行维权,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损失。同时,对于付费购买图片版权的使用者而言,视觉中国提供的有权利瑕疵的图片,也构成合同违约。至于销售国旗、国徽等图片,视觉中国的行为还涉嫌违反国旗法、国徽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权利不得滥用’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据此从视觉中国的种种行为来看,构成滥用版权是没什么问题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说。 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徐家力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某项智力成果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黑洞照片以及被视觉中国‘占为己有’的大量海外开放版权的照片都应该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视觉中国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是奉行拿来主义,将他人创作的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等智力成果直接加上类似‘版权归视觉中国所有’的水印,显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行为本身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把版权不属于自己的图片据为己有,在很多公众还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大环境下,不明真相的自媒体和企业开始成为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图片公司的维权对象。 对此,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琳律师直言:“视觉中国引发众多负面评论的原因,不仅因为本次的黑洞照片版权事件,更主要因素在于其长期以来通过碰瓷式维权、勒索式营销将正当的版权保护行为转化为不当牟利的手段。以‘维权’之合法行为掩盖‘勒索’之非法目的。” 维权式推销促成交易 碰瓷式维权涉嫌违法 据一位图片版权市场的资深人士透露,图片库都有后台系统自动捕捉各个网站的侵权行为,开始发现的时候往往不去维权,等到侵权图片累计到一定量,再进行维权,以起诉同时推销的方式,达成被动版权交易。 “这就是典型的‘养肥了再告’的方式,对于这种维权方式,法院在判定时可以考虑予以降低损害赔偿金额。”杨明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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