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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套路深,借钱须谨慎:一看二懂三留痕(3)

2019-04-14 09:18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经法院审理,丁某和江某双双被罚,丁某被罚4.5万元,江某被罚9万元。(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毛林飞)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近年来,“套路贷”犯罪越发猖獗,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寻衅滋事和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所谓“套路贷”,是指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金额达一倍甚至数倍,随后利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困境,迫使其以新的借款进行平账,大幅度地抬高借款金额。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套路贷”的“借款”只不过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钱财的借口,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之实。
  “套路贷”大多是团伙犯罪,数人以至于数十人纠集一起,采取各种违法手段侵占被害人的钱财。有的敲诈勒索,有的侮辱谩骂、还有的大打出手,只要达到侵占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在手段上无所不用其极。因此,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主犯从重处罚。
  尽管“套路贷”的目的都是侵吞被害人钱财,但由于手段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罪名。有的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有的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罪,有的还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有的甚至牵连两种以上犯罪。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查清犯罪的性质和各种情节,按照刑法的规定,准确适用罪名和刑罚,坚决遏制“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发展蔓延。 (胡勇)(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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