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收受"融资顾问费"7300余万元 信托翘楚被判无期徒刑(3)
非法所得除了上述两个去向外,还有一笔510万元,被宋冲用于借用他人名义购买股权。 案发后,宋冲所有非法所得及收益大部分予以扣押、冻结。法院判定,被告人宋冲非法所得及孳息共计人民币1.02亿余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人民币927万元,其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如此贪图钱财皆因心理失衡 该案发源于一次审计。早些年,审计单位在审计贵州某国有企业时,发现一笔36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支出,审计单位将相关线索进行移交。而这笔支出恰好与宋冲负责的一个融资项目有关,有关部门顺藤摸瓜,宋冲受贿、职务侵占罪的事实随之浮出水面。 宋冲出生于干部家庭,受过良好教育,工作后收入十分丰厚。金融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2010年至2017年5月,宋冲收入将近1700万元。 如此“不差钱”的人,为何还对金钱有如此大的欲望?宋冲的供述似乎能够提供答案。 被抓获前,宋冲体重达到200多斤,2010年因为脑梗在鬼门关走了一遭,从此后,他想了很多,也曾考虑从金融公司辞职,为自己的将来做些打算。同时,在做业务中,他发现风险都在他这边,而谢某等中间人白捞钱却毫无风险,他因此心理失衡,所以谢某给他钱他就毫不犹豫收下了。 记者梳理发现,宋冲的犯罪行为具有一些比较明显的特点。首先,单笔受贿数额大。山东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300万元,宋冲10次受贿中8次超过3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有4次,最高的是1334.6万元。其次,行贿人基本固定。判决书显示,案件中的行贿人以谢某为主,长期合作中,各方达成默契,分工负责,形成模式。当然,这也是出于安全考虑,他们认为,知情人越少,被发现的概率越低。 此外,用于转移资金的账户多。10次受贿中有9次的资金周转是由谢某操作完成,一般由资金使用方转入谢某提供的账户,辗转多个企业或者个人账户,再转入宋冲持有的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中。经查,过渡账户的开户人对此均不知情,多是他们的身份证遗失过,于是,谢某等人就借用遗失的身份证开户或者设立公司,而且宋冲所持有的账户均是借用他人名义开设的。 2018年7月19日,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宋冲对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表示,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都是他应付出的代价,对此,他甘愿承担一切,在狱中好好反省自己。 ◎公诉人说案 潜规则影响及监管欠缺让他越走越远 山东省济宁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高保军 “我有个请求,我一定主动、如实交代我的问题,希望组织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到案第一次讯问时,经教育,宋冲就向办案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知罪悔罪的意愿。 宋冲因为出色的工作能力和优秀的业绩表现,从普通业务员做起,35岁时就担任金融公司副总经理,更是信托界的青年才俊。随着案件信息的公开,宋冲被查处在信托界也引起了不小震动。 落网之初,宋冲就承认收受他人金钱,“我不知道我的行为是受贿犯罪,中间人给我们介绍业务,业务做成了,他们给我返点,这也是正常的,顶多算是违反企业纪律。”身为一名国企高管、一名党员干部,连最起码的是非界限都模糊不清,走到今天这一步也不难预料。也正是陷入这种错误认识里,每次收钱,宋冲都是理直气壮,甚至跟中间人讨价还价,自己出力多了就多要点,正常出力的就平均分。 看别人比自己挣钱容易,便心理失衡;工作压力大,便想着辞职前多捞一些。受此影响,宋冲最终身陷囹圄,被判无期徒刑。但监管不到位、潜规则的影响,也是令宋冲越走越远的重要推力。 由于业务能力出众,金融公司给宋冲以高职位、高薪酬,但应有的监督管理却落实不到位。宋冲在深圳某投资公司任职时,所有业务、财务、人事等全是他一个人说了算,没有有效的制约和监管,令宋冲轻而易举便将927万元的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正是监管不到位,让宋冲肆无忌惮,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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