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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微商涉售假药案”主犯获刑12年(3)

2019-03-30 12:12来源: 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徐昕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必须具备“国药准字”号,因此,“非药品冒充药品”中的“药品”,只能限定于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即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药品。不能根据4种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这是把药品边界扩大化了。(记者 李一凡)(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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