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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微商涉售假药案”主犯获刑12年(2)

2019-03-30 12:12来源: 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未来是老板,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应认定为主犯。其兄弟、被告人颜丙瑞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是其作用要大于销售人员和仓库员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未来、颜丙瑞等4人生产并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其余被告人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最终法院判决颜未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万元;颜丙瑞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其余8人量刑较轻,都是缓行。”徐昕表示将考虑上诉。
  曾泽东认为,主犯和从犯的量刑不平衡,“法院方面是希望从重处罚主犯,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相关假药”。
  庭审焦点
  指控的4种产品算不算假药?
  检方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应认定为假药
  此案中,检方指控的四种产品,是否应该被定性为“药品”,引发控辩双方分歧。
  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人将“鼻净通中药鼻炎液”“善春堂牌根必治痔疮精油”“善春堂牌濞舒适精油”“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四种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来销售,该四种产品均应认定为假药。
  理由有三:首先,颜未来向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生产者购买上述产品,无法提供药品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另在购买时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包装上加上消字号,注意用词比如“根治”改成“解除”,以混淆视听,另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加上功能主治、适用症、用法用量等不用于常规产品的用法和用量,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其次,四种产品的外观和包装,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是药;最后,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名义针对患者进行销售。
  此外,追加起诉的三种产品“本草狐臭散”“肤润洁皮肤抑菌膏”“清咽茶”不认定为“假药”。理由是:该三种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不能满足“药”含有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全部要素。
  苏州市药监系统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本案所涉及情形较为特殊。“以往来说,‘假药’是相对性概念,有‘真药’才有‘假药’,而颜未来则是自创品牌的贴牌销售。”
  律师
  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药品边界扩大化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限制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表述已被删除。而在实际审判中,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量刑,主要依据所产生的实际后果。
  徐昕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均为外用,且所针对的都是无碍正常身体机能的部位,如狐臭、痔疮,显然无法达到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不过,他承认,颜未来确实存在打“擦边球”的行为,宣传也有所不妥,但对此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无需动用刑罚。此外,将4种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是错误的”。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药品管理法》第100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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