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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举报采砂入狱 村支书:引进项目不易别瞎告(4)

2019-03-26 13:02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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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卞振通看完这篇文章才知道他的案子原来重审时拟作无罪判决。
  所谓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列席可以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包括: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村里的人通过朋友圈关注着卞振通案的进展。卞保存发现,一家一户的土地恢复原貌是没有用的,必须全村的土地一起恢复原貌,大家共建道路和水渠,狼牙山才能回到以前的样子,遮掉现在这条灰白色的疤痕。
  根据工商信息,2018年11月21日,诚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从董天鹰变更为王强。2019年1月22日,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田萌萌,董天鹰则为经理,执行董事。
  2018年12月26日,保定市公安局曝光保定市2018年以来查处的生态环境领域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就包括易县某采砂场非法采矿案。经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易县狼牙山镇周庄镇开设采砂场进行河道采砂,2017年1月以来,为谋取高额利润,超范围开采易县漕河周庄村段河道砂石26263立方米。
  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超采范围砂石价值为1103046元。董、樊(诚明公司会计——记者注)二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公安机关依法将董某某、樊某某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2018年12月1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卞振通无罪。
  对于争议的5万元,终审判决书认定,虽享受低保是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但结合基层现实生活,不通过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向上申报,村民不可能办下来低保,连继发作为村主任在为村民办理低保时确系存在便利条件。
  终审判决书还认为,卞振通基于连继发的民事违约行为,向当时租赁土地的连继发和连福才提出索赔,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且卞振通的举报行为系在保护村集体环境,是行使村民的正当权利,举报时没有直接向诚明公司以举报其非法采砂为条件进行所谓的“威胁、要挟”,诚明公司得到卞振通举报的信息并非来源于卞振通的主动告知,或附举报条件地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而是通过村主任连继发的打听得知。
  因此,卞振通的索赔行为是基于在租赁土地中享有一定民事权利提出,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客观上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因此判决无罪。
  卞振通被判无罪后,给记者发来一段话:“希望人们从此不会只相信钱和权力保护伞,而相信法律和事实,相信律师,也希望这个案子能推动道德和法治进步,审判制度的完善等等。”卞振通的代理律师常伯阳透露,下一步,卞振通将申请国家赔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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