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举报采砂入狱 村支书:引进项目不易别瞎告(3)
在卞振通家拿到5万元补贴后,诚明公司的采砂工程停了一段时间。2015年3月,诚明公司又开始采砂,卞振通再次举报。 董天鹰在询问笔录里提到,2014年2月,诚明公司向易县水利局交了30万元现金办理采砂证。直到2015年5月,采砂证仍在公示环节。 2015年,易县水务局曾向董天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其在2015年3月25日至4月1日,两次在易县漕河周庄村段河道内,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并处罚款4800元。 在卞振通举报的同时,有部分周庄村村民直接到砂场工地阻工。诚明公司报警,称卞振通敲诈勒索。 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卞振通被易县公安局刑拘。 易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和重审判决书均写道,因享受低保是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民事约定的范围,连继发承诺无效,并且对于所称损失没有证据,其索要因其父亲低保未兑现的补偿和精神补偿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卞振通被拘后,卞家的天马上就塌了,没有村民敢来卞家走动。为了让卞振通赶紧出来,卞德新把5万元退缴到派出所,又把已经收回的卞家土地也租给了诚明公司,只求能有一份无罪谅解书。 那时一提到卞振通案,村里人总是说:“我一直都说卞振通这个小胳膊怎么可能拧得过大腿”“振通是被打击报复了”。 直到2016年2月,卞振通被取保候审,回到村里,村民们才稍稍放松。“大家不知道取保候审是什么概念,就知道我被放出来了,很高兴。”卞振通说。 让他本人真正高兴的,是撤诉的消息。 2016年4月12日,易县人民法院发布刑事裁定书,称在诉讼过程中,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有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因此裁定准许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此前的2016年1月26日,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诚明公司对狼牙山耕地上挖沙破坏的农地27641.69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20620.2平方米,水浇地7021.49平方米)在三十日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其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土地12427.27平方米(折合18.641亩)恢复原貌。诚明公司对该行政处罚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到现在,还有村民不知道,在耕地采砂已经触犯国家法律。 与大多数村民心疼耕地下陷,把采砂方视为破坏者的态度不同,在询问笔录里,狼牙山镇东西水村支部书记李立春提到曾给卞振通做工作:“引进一个开发项目不容易,别瞎告了,如果开发商走了,村里会受到影响。如果卞振通他们不再瞎告状,村内就会发展快一步。” 一波三折的案件 由于公诉机关补充了董天鹰的陈述材料作为证据,2016年5月9日,卞振通再次被逮捕。 第二次进看守所时,卞振通一度想要自杀。他想不明白,明明是给父亲卞德新的钱,不是给自己的,为什么自己会被告敲诈勒索? 2016年12月30日,易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卞振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4月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部分事实尚不清楚发回重审。 等待重审判决的过程异常漫长。2017年10月20日,卞振通被取保候审。 2018年8月31日,易县人民法院依旧判处卞振通敲诈勒索罪成立。个中原因“易县检察”公众号有详细说明。 9月3日,“易县检察”公众号发布文章《易县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突显监督成效两件拟做无罪判决案件改为有罪判决》,称7月27日、8月24日,检察长先后两次列席审委会发表监督意见。 文章提到,卞某敲诈勒索案系立案监督案件,法院一审判处卞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卞某上诉后发回重审,合议庭庭审后拟作无罪判决,提请审委会讨论。易县院检察长应邀列席审委会,就两件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建议,说理透彻。审委会讨论后,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卞某敲诈勒索案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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