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一周年:肩负使命再出发(3)
——消除“真空地带”,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我们一直等着这一天,真是大快人心!”2018年4月,得知本村包括非中共党员在内的6名村干部因涉嫌贪污被提起公诉,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崤村的村民们拍手称快。此前,他们在向富阳区纪委监委反映相关问题线索时,对于非中共党员村干部能否受到应有惩处,还一度心存疑虑,但结果没有让大家失望。 监察法出台前,非党员的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监督的空白地带。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均涵盖在内,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 福建省监察对象从22.48万人增加到74.21万人,吉林省监察对象由20.6万人增加至67.95万人……数据显示,监察法实施后各地的监察对象数量显著增加。监察对象的“扩容”,正体现了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改革初衷。 当前,随着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扩大派驻监督对象的覆盖范围,新增监察对象全部纳入防逃体系……一系列有力举措推动监督之网越织越密,全覆盖、无死角震慑作用越来越强。 ——用好“两把尺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2018年4月,新通过的监察法施行不到一个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弥补了纪、法中间的空白地带。 这是将执纪执法相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工作落实落细的一个缩影。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持问题导向,起草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30余项法规制度,完善纪检监察业务全流程制度规范,推动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衔接。 与此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衔接司法顺畅高效。 “从重庆2018年全年商请指定审判管辖的29件案件来看,现在指定审判管辖用时为一周左右,相比改革前用时一两个月,大大缩短了衔接时限。”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表示。 ——运用“四种形态”,保持和强化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今年3月15日晚,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当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传忠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是2019年开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的第6名中管干部。 合署办公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拢五指、重拳出击,“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形成集中力量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68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5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3.8万件,处分62.1万人,均创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的最高值。在高压震慑下,全国共有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包括艾文礼、王铁等中管干部在内的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改革激发的突出效力就是强化了日常监督。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3.7万人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分别占比63.6%、28.5%、4.7%和3.2%。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四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改革前的数量,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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