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的“笼子”越扎越紧
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2018年,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行政诉讼法实施,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扎实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等改革,公权力的“笼子”越扎越紧。 “民告官”开启绿灯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民告官’之路将开启绿灯!”有媒体作出如是评论。 解释分为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起诉与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13个部分,共163条,弥补了之前司法解释的漏洞和不足。解释用排除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和信访办理行为等5种行为不在可诉之列;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旨在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 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确保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实质平等地位。解释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当事人的到庭义务和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规则等。 解释还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并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确保行政诉讼“告官见官”。 “行政诉讼开展好了,才能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酉阳县人民医院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石淑兰表示,要以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为契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让政府依法行政,让人民安居乐业。 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 201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一批9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6年1月到2018年10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收案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约为3880件。数据说明,当前规范性文件任性的情况还比较常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司法监督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比如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原则,也明确了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限。在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一案中,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了限缩性规定,不符合上位法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以上位法为依据,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过于任性的情况一直为社会所诟病,既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又影响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群众反映强烈。”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表示,要建立健全对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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