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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物权法首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

2019-02-25 17:04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在浙江,许多乡村的农民以契约形式把承包的土地交给他人经营,自己按土地面积得到一定收入,当地农民把这种土地称为“股票钱”。
  另据《人民日报》报道,2010年,安徽省阜阳市农民王勇返乡创业,从村民手中流转了200亩地用于种植果树。2015年春天,因为天气原因,他承包的果林减产,差点赔掉之前的积蓄。
  就在王勇着急上火之时,2015年年底,国家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开始在安徽落地,他所在的阜阳市颍泉区被列入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依靠政策,王勇一方面将流转土地规模扩大到500亩,另一方面依靠土地及地上附着的钢架、喷灌、冷库等设施,当年贷到了200万元,解了燃眉之急。
  随后,当地出台林权质押贷款政策,凭借颁发的林权证,他又申请到400万元贷款,建了大型冷库,扩大了流转规模。发展起来的王勇又带动帮扶了147户贫困户。
  王勇感慨说:“政策释放一分红利,我们就能尝到百分甜头。‘睡醒’的土地,让我特有底气。”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当时的农村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与随意性,加之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法律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大量土地纠纷,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张帅梁认为,物权法对于农村土地的规定,只是简单用11个条文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4个条文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仅涉及这两项权利最基本的内容,无法有效回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需求,也无法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提供更细致和更有效的指引。
  张帅梁举例说,物权法对于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制度、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及入市、各类农村土地物权的多层次多元化利用、农民土地权利的融资担保渠道等,大多缺乏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张帅梁看来,物权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三农”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央在政策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方案和要求,“因此,对物权法的大幅度修改迫在眉睫”。
  孟强同样认为:“必须尽快对物权法作出修改,明确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加快乡村振兴步伐,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的根本权益。”
  政策意志上升法律层面
  强化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包括“物权编”部分。
  按照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的工作安排,2018年12月,民法典分编中的“合同编”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但“物权编”尚未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此背景下,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修订“物权法”。
  张帅梁分析说,物权法关于财产权和土地制度的规定,涉及到改革的深层次和根本性问题,对于物权法的修改,相当多的内容属于中央的战略性决定,因此,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首次提出加快修订物权法之后,立法机关需依据法律程序,尽快将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政策意志上升到法律层面,依法保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那么,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修订物权法之后,物权法究竟该如何修订呢?
  对此,张帅梁认为,正如中央一号文件所指出的,在我国当前继续推进城镇化进程,调整人口结构,稳固并加强农民权益的大背景下,必须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进一步市场化改革,强化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张帅梁建议,一是必须要在所有权层面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在此基础上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并放活基于农业用途的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二是要保障所有权和承包权,同时要放开搞活经营权,防止和杜绝农村耕地抛荒和弃耕,鼓励农村土地高效利用,并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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