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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鼓励探索独生子女护理假 11省份已出台制度(3)

2019-02-22 12:36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记者注意到,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此前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曾表示,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人社部在答复中透露,下一步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假期增加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11省份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年满60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扣减。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对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子女享有陪护假,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山西省关于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确对于父母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料陪护,并给予每年不超过15天的照料假,其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日的陪护假。(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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