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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鼓励探索独生子女护理假 11省份已出台制度

2019-02-22 12:36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最早一批独生子女父母已年逾60岁。不少独生子女异地求学、就业,与父母分隔两地,当老人生病住院时,谁来陪护成了难题。对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家庭,要照料四位老人,还要照顾自己的子女,更是分身乏术。 
  为解决独生子女照顾老人的这一需求,目前,河南、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重庆、四川、宁夏、内蒙古、山西11个省份已先后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为独生子女在其父母患病住院期间进行陪护提供便利。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也表示,支持和鼓励各地探索独生子女护理假。 
  独生子女护理假最长可休20天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我国有11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以缓解独生子女父母生病住院期间看护难题。 
  其中,福建、湖北、黑龙江、广西、海南、重庆、山西、四川、宁夏、内蒙古10个省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规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河南在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进行了明确。另外,广东省也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必要照顾。但并未明确提出设立护理假。 
  记者注意到,最早在地方立法中对独生子女护理假作出规定的是河南省。早在2016年5月,河南省就在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护理假作出明确规定。 
  休假时长上,各地长短不一。河南、黑龙江、内蒙古是给出假期“最大方”的省份,独生子女在父母住院期间最长可休20天假,其余省份可休10至15天。 
  休假期间福利待遇方面,除湖北、内蒙古外,其余省份均明确规定,独生子女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带薪休假。 
  北京去年发文提出探索家庭护理假 
  各地休假条件也有所差别。与探亲假不同,独生子女护理假一般设有前置条件,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独生子女才可休假。在此基础上,部分省份开出了更多附加条件。 
  如河南要求,独生子女父母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重庆则要求同时满足老人“患病住院治疗”和“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两个条件;四川规定,休假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 
  在多省明文规定的同时,还有更多地方走在探索路上。去年11月,北京市发布《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建立家庭护理假制度,支持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独生子女等照顾患病住院、失能失智、临终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予扣减。 
  卫健委称鼓励支持更多省份探索 
  各地对独生子女护理假的探索,得到了国家层面的支持和肯定。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建议时表示,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独生子女照顾和护理父母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 
  “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有利于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有利于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上述省份为全国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国家卫健委表示。 
  国家卫健委同时指出,部分省份在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中明确配套的奖惩制度,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特别提到了“福建模式”,认为福建省的做法为全国各省份进一步完善配套奖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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