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检察院 >

最高检首批涉民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宽严相济 一视同仁

2019-01-28 10:5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将平等保护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法学专家谈最高检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
  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专家学者看来有何特点,如何发挥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所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秉持的重要司法理念。在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追诉企业人员的职务侵占罪,制止不法分子把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成“唐僧肉”。
  黄某系福建A鞋业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段某系A公司原采购部经理。二人在生产过程中,将原本应该返还给原料商B公司的1万余尺制鞋原料猪巴革,通过寄存C公司,再借供料商名义将寄存于C公司的猪巴革返卖给A公司的方式,从中获利6.7万元。
  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将黄某、段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办案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等人侵占的猪巴革,系B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不属于A公司所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因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对猪巴革实施管理、加工,黄某等人侵占该批猪巴革将导致A公司对B公司退赔相应价款,实质上仍然侵犯了A公司财产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丰泽区检察院经研究认为,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物,被告人黄某、段某将A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害其合法权益,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黄某、段某提起公诉。
  在岳彩申看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这起案件中,对实质上均侵犯了民营企业财产权并且已经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按照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依法惩处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实现了平等保护。同时,检察机关重视企业退赔需求,核实退赔落实情况,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发挥了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作用。
  宽严相济,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在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广东省广州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股东黄某、廖某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案发后,吴某作为A公司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黄某、廖某到案后亦如实交代所知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将涉案3人均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涉案3人另系B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越秀区检察院收到B公司员工的申请书,申请对吴某等3人取保候审,以利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收到申请后,检察机关查明B公司确实存在因负责人被羁押企业失治失控的状况。经综合评估,越秀区检察院决定对已经逮捕的两名从犯黄某、廖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之后,越秀区检察院对黄某、廖某进行了法治教育。最终,2人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B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员工普遍反映良好。
  办案检察官表示,该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要求,适用强制措施从宽,对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两名从犯黄某、廖某,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鉴于吴某、黄某、廖某有自首、坦白、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同样,在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A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负责人许某等7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在虚开发票过程中偷逃税款,案发后均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陈某利用项目发包、资金结算形成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实施共同犯罪,具有被动性。因此,昆山市检察院对A公司等7家公司及许某等7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