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人猝死ofo被判补偿15万 按公平责任原则给予补
浙江 骑车人猝死ofo被判补偿15万 法院认为,虽然小黄车公司在姚先生死亡中无过错,但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就姚先生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事件 骑小黄车猝死 家属起诉索赔 2017年7月的一天,姚先生骑行小黄车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医学死亡证明》记载姚先生的死因是:猝死、不详。公安机关法医对姚先生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为:死者头部、手部、颈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支付宝为小黄车的使用投保了骑行意外险,由国泰保险公司承保;小黄车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 2017年8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姚先生家属下达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但遭到家属拒绝。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太平洋保险公司称,关于姚先生因骑行ofo车辆猝死的保险索赔,因不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故,姚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无法认定。公司无法受理姚先生父母的报案索赔。 因就赔偿事宜跟小黄车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姚先生的父母于是将小黄车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判决 小黄车补偿受害者家属15万元 拱墅区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上述规定,体现的即为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姚先生的死亡与小黄车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小黄车公司对姚先生的死亡有过错行为。姚先生父母以侵权为由,要求小黄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小黄车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既是对亡者的一种告慰,也是对生者失去至亲的一种安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小黄车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等考虑,法院酌情确定由小黄车公司给予姚先生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 说法 律师称判决更多的是人道补偿 北京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认为,这个判决结果更多的是对家属进行的人道补偿,从结果上看,只要当事人能够接受就可以。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官援引《民法总则》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判决无过错被告承担原告约10%的损失的,是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但韩骁认为,这类案件应注意案件的释法说理,尽量避免随意应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但是,由于其理论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官在援引公平原则判决案件时,需从多方面考虑因果关系、损害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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