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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发布涉民企刑事案例答记者问(3)

2019-01-18 11:2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问: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意义都有哪些,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以作为参照。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也是持续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在检察环节落实“谁司法谁普法”的具体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主题发布的典型案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选取不同角度,彰显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平等保护所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秉持的重要司法理念。在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追诉企业人员的职务侵占罪,制止不法分子把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成“唐僧肉”。该案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犯罪的有效追究,有利于纠正部分地方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同类犯罪法律适用不准、打击不力的倾向。在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要求。一是适用强制措施从宽。对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两名从犯黄某、廖某,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二是量刑从宽。鉴于吴某、黄某、廖某有自首、坦白、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第二,以案说法,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在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教育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承担企业责任,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员工是企业的财富,法律是经营的底线,唯有守法经营、关心关爱企业员工,才能保证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在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中,教育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纳税、依法开具发票。如果偷逃税款、虚开发票,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国家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企业依法缴纳税款,政府依法财政支出,共同营造有利于企业经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第三,提炼要旨,明确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涉民营企业案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难度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针对性强和阐释问题具体的特点,用简明扼要的典型案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办理,为各地检察机关提供“参照标准”,以案释法,回应社会关切的复杂法律问题,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和尺度。这对于确保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统一是很有意义的。这批典型案例通过基本案情、处理意见、指导意义的体例结构,展示了案件办理的过程和结果,体现了办案理念和工作策略,揭示了蕴含其中的法律精神和内涵,回答了办理同类案件面临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同时也让广大民营企业通过案例知法守法、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增强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职责。检察建议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有效方式,也是扩大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重要手段。在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检察机关围绕案件的办理,深入分析犯罪原因、安全隐患、监管漏洞,找准受害民营企业管理风险点和制度缺陷,运用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受到企业的欢迎。各级检察机关都要结合办案,注重检察建议的充分运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公司、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经营。 
  第五,立足检察职能,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营造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检察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这次发布的四个典型案例,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融入办案过程,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经济规律;既立足平等保护,又考虑特殊情形;既有指导作用,又有警示意义;既守护公平正义,又促进社会诚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以此次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为契机,加强学习借鉴,勇于探索实践,努力为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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