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干部套取53万扶贫款获刑!江西省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3)
【裁判】新干县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廖某亮、廖某斌的养殖场属于禁养区范围,吉水县环境保护局作为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廖某亮、廖某斌的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备的权利。被告没有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的责令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属行政命令。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执行维护农民工权益 【案情】2017年1月1日,被执行人尹某明、严某明与杨某锋签订大丰鞋厂的厂房租赁合同,从事制鞋经营活动,大丰鞋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杨某锋。合同签订后,杨某锋帮助尹某明、严某明招工,钟某兰等49人经杨某锋介绍进厂从事制鞋工作。2017年4月,严某明代表大丰鞋厂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协议书》,约定“5月12日发放4月工资一半”等事项。后严某明仍未发放工资,2017年6月1日,49名职工向分宜县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经审理,判决尹某明、严某明支付钟某兰等49人工资12.0501万元,杨某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后,分宜县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与3名被执行人联系,3人均无主动履行的意思,且拒不露面,遂将3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2月1日,执行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立即出警,在某保险公司发现杨某锋,遂将杨某锋拘传到法院。最终,被执行人杨某锋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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