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干部套取53万扶贫款获刑!江西省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2)
“出嫁女”获分配土地补偿款 【案情】2003年,原告张某与其丈夫同居后,因男方家庭没有房屋居住,夫妻仍在新风村八组居住生活,户口没有迁出。2006年3月,原告王某出生,其户口随母亲上在原告张某的户口簿上。2008年,原告张某经新风村八组村民同意,在其父母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一栋。原告全家在新风村八组居住生活过程中,与其他村民一样,参加了农村医疗保险,并与其他村民一样尽到相应的义务。2017年3月,该村土地被征收,新风村八组制定分配分案,人均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63539.5元,考虑张某因常年居住该组,参加了各项公益事业,应适当给予补偿金额1万元。原告张某认为自己与儿子户籍一直在新风村八组,且一直在此生活,应属新风村八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仅以原告是“出嫁女”而拒不分配两原告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法分配两原告应得的土地补偿款150729.5元。 【裁判】瑞昌市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王某应随其母亲张某一同享有相应的权利。故原告两人均具有新风村八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处被告瑞昌市码头镇新风村第八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王某土地补偿费150729.5元。 母亲节当天审理赡养纠纷案 【案情】原告陈某珠生于1932年3月19日,育有两儿三女,自从丈夫去世后,每半月轮流在其中一子女家吃住。被告郑某海系其小儿子,以母亲分家产不均为由,表示不再赡养老人,并于2018年4月1日晚,将陈某珠从家中赶了出去。这一幕被他人拍成了视频在网上广泛流传。当地镇、村两级干部多次找被告郑某海上门调解,但其一意孤行、不听劝解。于是政府为陈某珠聘请了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被告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 【裁判】赣州市南康区法院于2018年5月13日,即母亲节当天,在当事人所在地唐江镇西坑村西坑小学校园进行巡回公开审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郑某海认识到自己错误,表示悔意,同时每月向原告陈某珠支付152元赡养费,并立即支付本月赡养费;承担原告陈某珠今后医疗费用的1/5,并履行赡养义务。 “钓虾公”赌博三人获刑罚 【案情】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金、尹某兰、蓝某贞经商议合伙在寻乌县澄江镇王层村老井旁一无人居住的老房子利用“钓虾公”方式坐庄赌博,招揽群众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40人以上。2017年3月6日16时,公安民警前往现场查处。 【裁判】寻乌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某金、尹某兰、蓝某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或者拘役,并各处罚金1万元,相关作案工具、赃款被依法没收。 编造“吃杨梅感染病毒”侵害名誉 【案情】安福县洲湖杨梅专业种植家庭农场是一家专业种植良种杨梅的家庭农场,在安福县洲湖镇拥有面积近200亩的杨梅种植基地,并取得了“洲湖杨梅”的注册商标。2017年6月1日晚,被告刘某根通过手机微信在微信聊天群中编写发送一条虚假疫情消息,称枫田有367人吃了洲湖的杨梅感染SK5病毒,造成不少群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该信息转发传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杨梅的销量。 【裁判】安福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以微信传播虚假信息的形式诋毁原告名誉,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当认定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故判决被告刘某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安福贴吧”上向原告安福县洲湖杨梅专业种植家庭农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养殖场未办环评手续败诉 【案情】2009年,原告廖某斌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吉水县赣宏养殖场。2016年1月7日,吉水县赣宏养殖场名称变更为吉水县绿源丰畜牧养殖场,经营者为廖某亮,但两原告进行生猪养殖没有办理环保、城建等部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被告吉水县环保局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廖某亮经营的养殖场位于禁养区范围,责令廖某亮立即停止违法养殖行为,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相关养殖设施设备。两原告认为上述决定书程序和实体违法,分别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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