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治社会 >

两男子为吃野鸭毒死260只珍稀鸟类 被判刑赔钱(2)

2018-12-31 13:21来源:武汉晚报浏览:手机版
260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底,高某向卢某某提议“搞野鸭吃”,卢某某表示同意。后两人来到高某的鱼棚,将高毒农药克百威(呋喃丹)用水化开后,放入稻谷浸泡,制作食饵。当月30日上午9时许,高某、卢某某乘坐商务车来到蔡甸区洪北大堤王家涉湖渔场。
  随后,二人乘船到省级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卢某某将克百威浸泡过的稻谷向水草上及水域中抛洒。
  当日上午11时许,沉湖湿地管理局七壕保护站巡护员尤某,使用望远镜观察发现二人形迹可疑后报案。同月31日、11月1日,武汉市森林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在案发水域提取鸟类死体共计260只。
  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死亡动物肝脏、死亡动物食道、动物死亡水域水样中均检出克百威成分。经武汉市野生动物物种鉴定委员会鉴定,260只鸟类死体涉及种类9种,其中湖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3种,共37只;国家有益的、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保护野生动物有6种,共223只。
  另查明,2006年8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建立沉湖省级自然保护区。2015年3月23日,武汉市蔡甸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规定蔡甸区全区范围为禁猎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从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本案在审理期间,高某、卢某某分别支付赔偿款85600元、40000元。
  毒鸟者被判刑赔钱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野生动物26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9月25日,蔡甸区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连带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经济损失125600元,并在湖北省省级公开媒体上就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行为登报道歉。
  记者见到了高某和卢某某刊登的公开道歉信:“我叫高某,系蔡甸区永安街某某村农民,我与卢某某,系湖北省汉川刁汊养殖场某某村农民,2017年10月30日上午9时许,为猎食野鸭……将事先准备的高毒农药克百威(呋喃丹)浸泡过的稻谷向水草密集、鸟类众多的水域抛洒,致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37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223只死亡,给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我们已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并向社会公众诚恳道歉”。(记者万勤)
  对话主审法官
  1、为何赔偿125600元?
  经武汉市蔡甸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认定,死亡的野生鸟类260只总价值为人民币125600元。
  2、为何要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结合本案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本案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武汉沉湖等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证实2006年8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沉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因沉湖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法官综合考虑量刑,判决被告人在省级媒体道歉。
  3、为何成立7人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颁布实施)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组成七人合议庭。(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