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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5)

2018-12-30 11:05来源: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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