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发改委修订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强化监督制约(2)

2018-12-15 14:52来源:中国新闻网浏览:手机版

  问:为什么要将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
  答:现行《听证办法》规定,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时应进行听证,对于制定直接影响价格水平的定价机制是否应当听证并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制定价格逐步从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机制转变,通过制定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作价办法等定价机制,推动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和常态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定价机制,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防止政府定价的随意性,而且有利于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疏解价格矛盾,提高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基于此,此次修订将政府制定定价机制纳入价格听证范围,以便在制定定价机制时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
  问:增加网络听证形式出于何种考虑?
  答:此前的价格听证会都是在会议室现场举行,客观上受到参会人员数量、地域范围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多年来,我们一直在积极探索有利于扩大听证范围的方式和途径。近年来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在更广范围、更多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提供了可能。因此,新《听证办法》增加了网络听证形式。同时,考虑到网络听证还是一个新事物,各方面都需要有一个探索和适应的过程,因此新《听证办法》只是提出原则性要求,希望能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问:新《听证办法》对听证会参加人产生方式有哪些调整?
  答:此次修订《听证办法》,我们力求在听证会参加人的选择上做到更加公开公正,使听证会参加人更具代表性和广泛性。为此,新《听证办法》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一是保障消费者自愿报名的权利。规定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通俗地讲,就是由“A或B”修改为“A+B”, 即确保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方式产生,改变了过去个别地区存在的全部委托相关组织推荐产生消费者参加人的做法,避免消费者“被代表”的情况发生。二是发挥消费者组织在听证会中的作用。鼓励消费者组织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参加听证会,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三是提高听证会参加人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为防止在自愿报名环节出现相同利益群体扎堆报名或者报名不够踊跃等情况,规定随机选取可以结合听证项目特点,根据职业、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四是增加回避规定。明确定价机关、听证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听证会参加人。
  问:新《听证办法》在提升价格听证的透明度和完善监督制约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修订《听证办法》在提高价格听证的透明度和强化监督制约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力求将公开透明和强化监督制约贯穿于听证会全过程。
  在提高公开透明度方面:一是突出强调成本公开。新《听证办法》规定,提起听证时除提交原来规定的定价方案、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报告外,还要提供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的情况,同时在听证公告中增加公告“与定价有关的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的办法和结论”;将向听证会参加人提供的成本材料由此前的“成本监审或调查报告结论”,修改为“成本监审或调查报告”。二是强调听证会内容和人员信息公开。将此前听证公告中的“定价方案要点”修改为“定价方案”,并鼓励通过互联网以视频或者文字、图片形式公开听证会内容;明确规定要将旁听人员名单、听证人和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职业、参与组织听证的第三方机构基本信息、听证会的取消或推迟情况进行公告或说明。
  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方面:一是强化听证目录的约束。明确听证目录的定义即应当经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同时规定听证目录的制定、修订应当听取社会意见。二是鼓励第三方参与。允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规定在听证人中增加专业人士,旁听人员可以向听证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意见。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对定价机关和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听证会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