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点打击黑恶势力到深挖“保护伞”并重的新突破(2)
扫黑除恶与深挖彻查“保护伞”协同办案机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合、完善。扫黑除恶斗争涉及部门多,情况错综复杂,单靠政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斗难以形成有力震慑,只有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才能提高专项斗争的整体性、协同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监察法相关规定,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与包庇、纵容行为密切相关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受贿等犯罪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中央已明确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信息沟通、双向移送、同步介入、核查反馈机制,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进行。但在执行时,政法机关如何同纪检监察机关“无缝衔接”,如何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线索移送处置机制,确系实践中的难点。当前,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完善,个别关键节点还不顺畅,线索双向移送和查办结果反馈制度、同步办案机制运转还需要整体协调推进。 三、突出重点、完善机制、依法严惩“保护伞” 当前扫黑除恶斗争正处于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发展转换阶段。随着专项斗争向纵深领域推进,所面临的问题将更为复杂,深挖彻查“保护伞”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必须拿出决战决胜的勇气,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1.紧盯重点,深挖彻查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和“保护伞”。当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稳定的各种因素相互交织,但危害最为严重的,莫过于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以及个别基层干部蜕化变质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黑恶势力、腐败分子若得不到严厉惩治,无疑将极大地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对于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把“黑手”伸向贫困群众低保金、救助款等的“黑村官”,对于同黑恶势力狼狈为奸,借助黑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保护伞”,要依法严厉打击,做到除恶务尽。 2.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从严打击,特别是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从严惩处。对犯罪后真诚认罪悔罪,或者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做到不枉不纵。 3.抓紧完善查处“保护伞”办案协调机制。根据中央要求,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严格落实“一案三查”,既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追查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亦应及时移送同级政法机关;政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工作推动不力的线索,应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长期、深度交织的复杂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可与政法机关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做到纪法衔接,扫黑除恶和反腐拍蝇同步推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成立联合专案组办理。 4.筑牢根基,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扫黑除恶的治本之策,是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郡县治,天下安”,基层组织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既能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基础性保障,又能为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源头活水。“扫黑除恶”与深挖彻查“保护伞”突出在“打击”,重在依法惩治;基层组织建设突出在“建设”,重在源头治理。唯有标本兼治,才能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当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就要彻底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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