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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点打击黑恶势力到深挖“保护伞”并重的新突破

2018-12-05 11:21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近日,在武汉召开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强调,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要求以深挖彻查“保护伞”为关键点,推动专项斗争持续深入、不断实现新突破。
  一、“保护伞”是黑恶势力做大成势的重要因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它区别于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的根本标志,是在一定行业或者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所谓“非法控制”,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主要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通常以实施某一起或者连续实施多起犯罪为目的,并不追求对行业或者地域的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以组织形态实施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外,还追求对行业或者地域的非法控制,如插手民间纠纷或者经济纠纷,强行收取“保护费”、强行“罚款”,打击竞争对手,致使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群众或者商户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也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等。为实现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要借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打开路,打出声势、打出恶名,在人民群众中制造心理威慑,同时,他们为了逃避打击,又要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通风报信、保驾护航,躲避打击。黑恶势力没有“保护伞”的包庇或者纵容,在当前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下,难以长期盘踞一方、称霸一方、做大成势。反过来,黑恶势力一旦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勾结或者控制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代理人”“保护伞”,则更加有恃无恐、恣意妄为,攫取更多经济利益,从而成为一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毒瘤”。
  一些典型案例清晰揭示出黑恶势力与“保护伞”之间共生滋长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但却与黑恶势力狼狈为奸、沆瀣一气,致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正义难以伸张,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们说扫黑除恶斗争之所以任务艰巨,与“保护伞”或直接或间接、或浅或深存在、没有被彻底打掉有直接关系。“保护伞”一日不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就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二、深挖彻查“保护伞”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自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一些地方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追查背后的“保护伞”,倒查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创新开展“一案三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深挖彻查“保护伞”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地方和部门政治站位不高,不敢“刀尖向内”,甚至存在不愿查、不敢查、不真查、不深查、不会查的问题,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凸显在社会治安、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短板;也有一些地方害怕“灯下黑”问题被查处后影响当地形象、政绩和投资环境,在深挖彻查“保护伞”上有畏难情绪,缩手缩脚,瞻前顾后,工作力度弱。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深挖彻查“保护伞”上态度消极暧昧,不担当,在工作推进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付了事,致使一些群众认为扫黑除恶、反腐“拍蝇”一阵风。有的“保护伞”至今还隐藏在干部队伍中,没有被揪出来,有的向黑恶势力通风报信,有的给案件调查工作设置各种阻力和重重障碍,有的丧失原则立场为涉案人员说情开脱,甚至干预案件调查处理,有的案件消极侦查、久侦不结,放纵犯罪,还有的“保护伞”虽被查处,但并未真正打掉,打而不死、死而不僵,“黑老大”能量依然很大,通过各种方式“减刑”出狱释放后甚至打击报复办案民警和举报人、证人,气焰嚣张。有的地方在“拍蝇”时害怕群众、不敢发动群众,雷声大雨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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