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不到一年就离职 宅急送总裁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224万
正义网北京11月28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国美旗下的安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迅公司)认为,刘冬屯从安迅公司总裁的职位上离开不足一月,便重新回到工作17年之久的北京宅急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宅急送)担任总裁,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其立即停止与宅急送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违约金300余万元。刘冬屯对此不认可,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11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刘冬屯行为违反竞争限制义务,判令其赔偿安迅公司224万余元。 入职不足一年 总裁自行离职回到原单位 记者从庭审上获悉,2015年12月31日,刘冬屯与安迅物流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总裁,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双方同时签订了期限从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未经公司同意,刘冬屯不得在与安迅公司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任职、提供咨询或服务,不论是否有偿。 然而入职不到一年,2016年9月29日,刘冬屯以履职受阻、无法施展抱负为由提出离职。在安迅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11月4日刘冬屯自行离职。11月28日,便重新回到工作17年之久的宅急送公司,担任总裁一职。 安迅公司得知刘冬屯就职的新单位和其存在竞争关系后,2017年2月22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刘冬屯立即终止与宅急送公司的劳动关系,停止竞业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合同规定日期。同时,要求刘冬屯根据《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3372213.60元,赔偿擅自离职导致的损失468363元。仲裁机构最终裁定,刘冬屯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意安讯公司索赔金额,驳回其他诉求。双方均不服,诉至朝阳区法院。 是否违反竞争限制成争议焦点 庭审中,宅急送和安迅公司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刘冬屯是否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成为辩论焦点。 刘冬屯方律师认为,刘冬屯与安迅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未列明宅急送公司为竞争企业。安迅公司没有全国快递业务许可证,无法与宅急送公司竞争快递业务市场,不存在窃取竞争优势的问题。 “按照《协议》规定,在刘冬屯离职前,安讯公司未作出竞业限制的说明和书面通知,则可以免除竞业限制的义务。”刘冬屯方律师表示,刘冬屯是在离职后收到的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且至今也没收到竞业限制的赔偿金,自然没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对此,安迅公司方回应称,宅急送和安讯公司在经营范围都有普通货运、仓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在和实际运营中也有重合,属于竞争关系。并举例称,安迅公司曾经将自身过量的电器货物运输业务,委托宅急送公司承担,证明宅急送公司也承担电器运输的业务。在刘冬屯给安迅公司董事会的信件中也表明,小件运输同样是安迅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安讯公司方律师表示,刘冬屯离职前,公司就与刘冬屯有过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沟通,并出示了信件证据。而且安迅公司在刘冬屯离职后不久,即向其送达了竞业限制履行通知书,2017年2月16日、17日再次通知其停止竞业限制行为。 至于没收到补偿金,安迅公司律师表示,这完全是由刘冬屯个人原因造成。“刘冬屯2016年11月4日从我方公司离职后,当月底就入职宅急送公司,他无权要求我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我方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也联系过刘冬屯,要求其提供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账号,刘冬屯并未告知。”安讯公司方表示,按照协议规定,刘冬屯应书面向公司报告其工作情况,但刘冬屯从未向安迅公司报告过工作情况。 法院:违反竞业限制 赔偿224万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宅急送公司与安迅公司在经营范围与实际运营商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两公司属于竞争企业。刘冬屯在两公司均担任总裁,负责两公司的全面运营管理,对于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存在竞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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